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度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

21.04.2016  21:19

渝农发〔2016〕84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方案〉和〈2016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等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农办医〔2016〕17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屠宰环节生猪、牛、羊“瘦肉精”监督抽样检测工作,全面完成农业部下达的监督抽样检测任务,确保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现就2016年度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

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瘦肉精”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高度重视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按照“企业自检、监督抽检、线索移送、记录完整”的原则和“瘦肉精”检测与检疫同步的要求,切实加强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妥善解决好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问题,建立健全检疫检测“一岗双责”制度,全力做好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查。

二、落实责任、强化监督

按照农业部“瘦肉精”检测要求,纳入监督检测范围的“瘦肉精”类物质包括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三种。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牵头组织实施全市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具体工作,市兽药饲料检测所承担“瘦肉精”阳性确证检测等技术工作。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瘦肉精”监督抽检、涉案线索移送、督促企业开展自检等监督检测工作职责。检测工作须由检疫人员进行,不得将检测试纸交由企业品质检验或屠宰加工人员实施,不得将监督检测任务冲抵企业自检任务。对不按要求开展“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检测任务的,我委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责任不落实、不履行监督检测职责,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要启动行政问责制度,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统一规程、规范实施

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生猪定点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4〕32号)等文件要求, 科学规范开展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

(一)规范实施“瘦肉精”的监督抽样检测。 各地要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采样点,采样点要涵盖自营、代宰、混合经营等不同经营模式的屠宰企业,全年均匀分月采样。原则上规模以上屠宰企业(实际年屠宰生猪2万头、牛3000头、羊3万只以上的企业)抽样比例占80%,小型屠宰企业占20%。每批次抽检比例按50头以下至少抽检1头,50头以上不少于3%进行抽检。同一批次动物来自多个养殖场(户)时,抽样样品应涵盖每个场(户),且每个场(户)抽样数量不能少于1头。监督抽检样品为待宰生猪(牛、羊)尿样或在屠宰线上采集膀胱尿样,抽样方法参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2010)执行。对于需要进行确证检测的样品,应当进行分装、封存后送检和保存。样品运输、保存应在低温条件下(一般不超过4℃)进行;长期保存时,应在-20℃以下冻存。对现场快速检测为阳性或疑似阳性的,经再次检测仍为同样结果时,要及时送至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进行确证检测,并将确证检测结果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汇总。

(二)及时移送“瘦肉精”涉案线索。 各地要按照农业部等八部委局《关于印发〈“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农质发〔2011〕10号)要求,对监督抽样检测确证阳性猪(牛、羊)及产品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和追踪溯源,查找问题猪(牛、羊)来源和“瘦肉精”线索,对涉嫌犯罪的要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督促屠宰企业建立“瘦肉精”自检制度。 各地要督促屠宰企业开展猪(牛、羊)进场和宰后两个环节的“瘦肉精”自检,建立健全记录记载;严格检查屠宰企业“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监督屠宰企业对确证检测呈阳性的猪(牛、羊)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格控制自检或监督抽检中阳性样品同批次动物的移动。企业自检所需的快速检测试纸须来自于《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瘦肉精免疫速测产品评价结果的通报》(农办牧〔2015〕11号)中推荐企业。

四、健全记录,及时报送

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规范做好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台账记录(见附件),确保记录完整,有据可查,能准确反映“瘦肉精”监督抽检、“瘦肉精”违法线索移送。定期汇总生猪、牛、羊“瘦肉精”监督抽检情况,分别于2016年6月10日、9月10日、11月10日以及2017年2月10日前将监督检测数据(附件4)报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人:赵川;联系电话023-89133867;传真:023-89133784;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五、其他事项

牛、羊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尿液抽样方法、抽检比例、记录等参照生猪有关标准执行,屠宰企业“瘦肉精”自检比例及记录记载式样参照监督抽检执行。

 

附件: http://www.cqagri.gov.cn/zw/upload/2016/04/635968502756129246.doc

          1.屠宰企业“瘦肉精”自检记录表(参考式样)

2.屠宰环节“瘦肉精”检测抽样单

3.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快速检测记录表

4.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结果汇总表

5.全市屠宰环节“瘦肉精”试纸条分配表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4月19日

 

公开标志:主动公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