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2013年度年度报告须知
一、年度报告对象:凡2013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均为2013年度年度报告对象。未按照原有规定参加以前年度年检但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也应当依法报送并公示2013年度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时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方式:企业可通过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众信息网(www.cqgs12315.cn)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报送并公示2013年度年度报告,无需向登记机关报送纸质年度报告资料。
四、联络员信息确认:企业登录系统填报年度报告前需进行联络员信息确认,详细确认流程见《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联络员信息确认须知》。
五、年度报告流程:
1、企业进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系统对已确认的联络员信息校验成功后即可登陆填报年度报告。,
2、进入年度报告填报界面后,按要求填报年度报告内容。年度报告填报界面内容均为必填项,请务必填报本企业的真实信息。
3、年度报告内容填报完成后,可点击“保存”。经确认填报年度报告内容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完成年度报告报送,公示系统将自动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信息。
六、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 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以上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企业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以上第(一)、(二)、(六)项信息,为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时的实时信息;其他信息为企业2013年12月31日时的信息。
七、特别提示:
(一)企业经营(营业)期限到期或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须到登记机关依法规范或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后,方可报送年度报告。
(二)企业对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因企业年度报告信息错误、遗漏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企业承担。
(三)企业发现其提交的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内进行修改,修改前后的内容一并公示。
(四)企业年度报告内容涉及登记、备案事项的实际情况与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情况不一致的,年度报告填报的内容不应视为已经变更登记,企业须按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五)企业完成年度报告报送并公示后,可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查询自己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如果发现年度报告信息未能在公示系统公示,请与登记的登记机关联系。
(六)企业提交年度报告时,公示系统将根据年度报告书中设置的必录项和数据平衡对应关系进行检索校验,对不符合要求的,系统将自动提示,企业可按提示进行修改。
(七)企业填报的通信地址必须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一致,以保证能够及时接收到政府部门邮寄的专用信函。
(八)企业填报完年度报告后可通过公示系统打印年度报告书,用于存档。
(九)企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八、企业不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法律责任: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公示。
(二)企业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三年内补报未报年度的企业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可以向登记注册的登记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由登记机关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三)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九、登记机关联系方式(见附件)。企业需要咨询年度报告工作相关事宜的,可与登记机关电话联系或现场咨询。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