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19年拒服兵役违法人员军地联合惩处情况通告

12.03.2020  09:50

2019年我市征兵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兵役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的年度兵员征集任务,广大适龄青年参军报名踊跃,大学生征集比例再创新高,兵员质量稳步提升。但全市仍有个别青年批准入伍后拒服兵役,经思想疏导和教育转化无效,被部队依纪除名和退回。为坚决贯彻落实习主席关于拒服兵役问题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维护兵役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重庆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军动〔2018〕238号)《重庆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组织有关区县兵役机关,会同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完成对去年全市出现的10名拒服兵役违法人员实施军地联合惩处。具体情况如下:

徐明玮,男,万州区长滩镇人,2019年9月批准入伍服役于新疆军区某部。该同志入营后怕苦怕累思想严重,不适应部队工作生活,10月15日接到部队函告,徐明玮同志多次提交申请不愿意在部队服役,且经反复教育仍拒绝履行兵役义务。10月18日至20日区征兵办、家长共同到部队对其进行教育转化无效。11月7日,徐明玮被部队除名并退回。经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徐明玮实施如下惩处:对徐拒服兵役行为和惩处结果在区政府网、电视台、报刊、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向社会通报;两年内不得招聘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并在户籍信息系统“兵役状况”栏注明“拒服兵役”;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入学、升学和复学手续;两年内不得将其纳入困难补助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帮扶对象;取消其义务兵优待金并处以区2019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两倍罚款,由长滩镇人民政府负责收缴并上交区财政部门;各家银行两年内不得给予信贷优惠政策支持和利率优惠支持,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身记录在案。

邓为玺,男,渝中区大坪街道人,2019年9月批准入伍服役于西部空军某部。该青年入伍到部队后,思想波动大,多次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离队申请。经所在部队、区征兵办及其家人反复教育做工作,仍态度坚决、执意离队、拒服兵役,并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10月29日,被部队依纪作出除名处理,并带回区征兵办办理接收手续。经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邓为玺拒服兵役违法行为作如下惩处:两年内不得录用其为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被聘用为国有企业正式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并在其户籍信息系统“兵役状况”栏注明“拒服兵役”永久字样;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不予准许报考高、中等院校以及参加成人教育考试;取消其家属的军属待遇及义务兵优待,并处以区2019年义务兵优待金2倍以上罚款,共计20000元,由大坪街道收缴上交区财政部门;将其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将其拒服兵役行为及处罚情况通过区内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进行通报。

杨国澜,男,沙坪坝区井口镇人,2019年9月批准入伍服役于武警重庆总队。该青年入伍后,不能适应部队生活,多次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离队申请。经所在部队、其父母和区征兵办反复对其进行思想帮带和教育转化,告知拒服兵役是违法行为,但仍态度坚决,并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2019年10月被部队除名并退回区征兵办。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会同沙坪坝区相关部门,对杨国澜违法行为作以下处罚:不得录用杨为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和升(复)学相关手续;取消杨义务兵优待,并处以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两倍罚款21000元,由区人武部代为收缴,并统一上交区财政局,收缴经费纳入年度兵役征集经费;将杨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其的户籍信息系统“兵役状况”栏注明“拒服兵役”字样。

符豪,男,南岸区南山街道人,2019年9月批准入伍服役于战略支援部队某部;栾少杰,男,南岸区峡口镇人,2019年9月批准入伍服役于陆军边海防学院。上述两名青年入伍后,不能积极主动适应部队生活,多次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离队申请。经所在部队、其父母和区征兵办反复对二人进行思想帮带和教育转化无效,离队愿望强烈。2019年10月、11月,符、栾所在部队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规定,先后给予二人除名处分,并按拒服兵役除名处理相关程序,与南岸区征兵办办理了退兵交接手续。经区人民政府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会同南岸区相关部门,对符豪、栾少杰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将符、栾二人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身记录在案;不得录用符、栾二人为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聘用为国有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在符、栾二人的户籍信息系统“兵役状况”栏注明“拒服兵役”永久字样;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两年内不得为符、栾二人办理升(复)学手续,不予准许报考高、中等院校以及参加成人教育考试;取消符、栾二人义务兵优待,并分别处以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两倍罚款18000元,由区人武部代为收缴,并统一上交区财政局,收缴经费纳入年度兵役征集经费;将符、栾二人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通过区内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蒋默涵,男,巴南区鱼洞街道人,2019年9月批准入伍服役于南部陆军某部。该青年入伍后,服役态度不端正,严重抵触部队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多次向部队书面申请离队,经部队、区征兵办公室和家人反复进行思想教育转化,仍一意孤行,拒服兵役态度坚决,被部队除名退回。经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巴南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该青年作出如下处罚:取消其家庭和个人义务兵优待,并按区义务兵年优待金2倍的标准,处以其个人及家庭一次性经济罚款20932元;个人户籍“服役栏”处备注“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字样;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不得对其进行招录;三年内不得办理复学(升学)手续和参加成人教育考试;三年内不得办理出国(境)手续;三年内不予办理经商手续和信贷优惠政策支持;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作为违反兵役法规的反面典型进行全区通报,并通过区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徐森,男,开州区赵家街道人,2019年9月批准入伍服役于武警安徽总队某部。该青年入伍后不能适应部队严格的教育管理和军事训练,申请离开部队,中队干部多次耐心劝导无效,后部队会同赵家街道武装部及其父母反复做其思想工作,该同志仍坚决拒服兵役。10月15日,武警安徽省总队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徐森除名处分,并退回至区征兵办。经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徐森拒服兵役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责成本人及其家庭承担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等产生的相关费用11300元,取消义务兵优待,并处以罚款20000元(区2019年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为9658元/人/年),两项共计31300元;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两年内依法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和升(复)学;两年内不予办理个体经营手续;两年内不得给予信贷优惠政策支持和利率优惠支持;不得纳入困难补助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帮扶对象;将拒服兵役行为和惩处结果采取多种形式在媒体和社区予以公开曝光。

陈恒浪,男,铜梁区庆隆镇人,2019年9月批准入伍服役于武警新疆总队某部;胡经钊,男,铜梁区西河镇人,2019年9月批准入伍服役于武警新疆总队某部。上述两名青年入伍后,不能适应部队生活,经兵役机关、部队多次思想疏导和教育转化无效,仍然坚持离队拒服兵役,后被部队除名退回。经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区人民政府批准,对陈、胡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取消陈、胡义务兵优待,按铜梁区2019年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3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10467元/年),对陈、胡分别处以31401元的罚款,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收缴上交财政后纳入年度征兵工作经费;不得将陈、胡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被聘用为国有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在陈、胡个人户籍“服兵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两年内不得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两年内不得为陈、胡办理升(复)学手续,不予准许报考高、中等院校以及参加成人教育考试;将陈、胡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身记录在案,录入全国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数据库;陈、胡其本人和家庭成员不得纳入困难补助及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范围;将陈、胡拒服兵役问题作为反面典型在区媒体上进行处罚公告。

刘艺,男,巫山县大昌镇人,2019年9月批准入伍服役于南部陆军某部。该青年到部队后怕苦怕累,以各种理由逃避服兵役,多次向部队书面申请离队。经部队、县人武部、镇武装部和家长反复教育,仍一意孤行,坚持离队,被部队按拒服兵役除名处理。经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该青年拒服兵役作出如下处罚:将刘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按规定取消其义务兵优待并处以入伍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两倍以上罚款,给予刘艺按县义务兵家庭优待金3倍罚款 28974元,由刘艺所在镇人民政府收缴后上交县财政部门,纳入年度征兵工作经费;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在其个人户籍“服兵役栏”备注“拒服兵役”字样;两年内不得为刘办理升(复)学手续,不予准许报考高、中等院校及成人教育考试;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纳入困难补助及保障安居工程保障范围;辖区各银行两年内不得给予信贷优惠政策支持和利率优惠支持,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将刘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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