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供销总社印发2016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26.01.2016  14:39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重庆市2016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渝办发〔2016〕209号)精神,依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营办法》),充分发挥市供销总社在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确保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6年春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要充分体现为民、便民、利民、环保的城市管理理念,按职责做好全市烟花爆竹零售布点、货源采购和销售工作,严格烟花爆竹储存库房安全管理,规范完善烟花爆竹专营配送机制,配合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管理,确保2016年春节全市烟花爆竹市场供应和经营安全。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为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组织领导,市总社成立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总社党委书记、主任梁从友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烟花爆竹专营工作的副巡视员张恩开任副组长,市总社其他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张恩开同志兼任,调配3名干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登记表见附件),集中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协调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研究解决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办公室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全市供销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专营办法》,研究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方案;督促区县(自治县)供销社履行职责;检查督促主城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级供销社和烟花爆竹专营企业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打非”工作。
      区县(自治县)供销社职责:区县(自治县)供销社受市总社的委托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布设工作,并将烟花爆竹网点布设方案报市供销总社备案;负责本区县(自治县)烟花爆竹分公司安全管理;研究协调解决辖区内烟花爆竹专营工作中的问题;配合相关部门整顿和规范烟花爆竹市场;配合市总社对辖区内烟花爆竹专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做好本单位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烟花爆竹专营公司职责:协助配合各级供销社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工作,按照“专营”要求做好烟花爆竹货源采购、配送、存储和安全管理等工作,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烟花爆竹市场“打非”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供销社和烟花爆竹经营公司一定要充分认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新特点和全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面临的严峻形势,紧紧围绕“确保安全”这个核心,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化监管,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并参照市总社成立本区县(自治县)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切实加强对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工作的组织领导,严防死守,确保全市2016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区县(自治县)供销社要会同当地安监部门精心组织开展本辖区烟花爆竹专营零售点布点工作。
      1.保持销售点安全距离。城区零售点之间原则上应相距50米以上,严禁在交通干道、人口稠密区域布设零售网点;距零售点50米范围内不得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距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得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布设零售点应尽可能避开城市居民居住楼,要远离国家环境监测敏感点(渝中区附二院、大渡口区政府大楼、沙坪坝第七中和重庆大学虎溪校区、南岸区重庆工商大学、九龙坡区重庆理工大学、北碚区西南大学气象园和缙云山微波站、渝北区济华中学和管委会金山大厦、巴南区巴县中学)。积极推广活动板房和防火帐蓬销售模式,严禁在《条例》规定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放区域内布设零售点。
      2.优化布设临时销售点。对连续三年参与了烟花爆竹零售的守法经营者、2015年春节烟花爆竹销售量较大的守法经营者、采取专店销售或者有符合安全要求专用储存室的经营者优先布设烟花爆竹销售点。
      3.结合恢复重建基层社布设网点。把烟花爆竹布点工作与恢复、重建基层社结合起来,对基层社有布点愿望且符合布设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纳入布点计划,布设临时或常年销售点。
      4.加强对常年销售点的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供销社要切实加强对常年销售点的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经营条件或经营不规范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要取消其销售资格。
      5.完善销售点信息档案。各区县(自治县)供销社和烟花爆竹公司要对辖区内烟花爆竹销售点的详细情况进行登记,掌握销售点的经营情况和安全状况,建立一批安全可靠、经营规范、相对稳定的经营网络资源。
      (三)安全配送,确保货源。烟花爆竹属于危险品,各烟花爆竹专营公司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严把烟花爆竹采购、配送关。主城限放区货源统一由重庆渝庆烟花爆竹公司采购和配送,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危险品运输的相关规定。2016年春节期间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产品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大类。配送产品包装箱上要粘贴市安监局、市供销总社统一制作的防伪监封标识;各零售点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由当地烟花爆竹专营公司负责按照合同规定处理,不得私自储存;各烟花爆竹专营公司要合理调整烟花爆竹产品结构,及时组织适销对路的货源品种,引导市场消费,确保市场供应。采购产品在同质同价的基础上,要优先从市内合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货,支持本地企业发展,避免长途运输引发安全隐患。
    主城区烟花爆竹配送时间为2016年1月24日至2月22日,销售时间为 2016年2月7—22日。可先农村后城区进行配送。
      (四)落实措施,确保安全。各区县(自治县)供销社和烟花爆竹专营公司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按《专营办法》要求,认真落实烟花爆竹经营各个环节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经营。
      1.落实批发企业安全经营措施。严格规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储存、配送管理。各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在取得生产资质的合法生产厂家采购货源,坚决杜绝购买、储存、销售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必须有专门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必须有合法的运输许可证和运输车辆;各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所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加贴重庆市安监局和重庆市供销社监制的监封标识,烟花爆竹展品一律采用无药样品;各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与供销社签订安全经营合同,制定安全经营守则。
      2. 落实零售点的安全经营措施。各零售点必须到供销社指定的专营批发企业进货,严禁直接从生产厂家或其他渠道进货(或代销);各零售店必须按照专人、专柜、专管的方式进行销售;全市零售点统一悬挂印有举报电话的“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识,张贴警示标识和安全燃放标识,配置符合标准的消防器材;销售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并合格。
      3. 落实烟花爆竹仓储安全措施。烟花爆竹仓库是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各配送公司必须强化对烟花爆竹仓储管理,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烟花爆竹专用库房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潮、防盗、消防、报警等设备必须齐全有效,安全通道必须畅通,危险标志要醒目;烟花爆竹专用库房要有专门的值班人员并坚持24小时值守,有严格的保管制度、消防制度、出入库制度和保卫制度;对保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严格控制进入库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和人员;装卸烟花爆竹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操作。
      4. 加强烟花爆竹安全检查和监管。在销售旺季来临前,各级供销社要组织力量,对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仓储设施、设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要积极配合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开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窝点,要坚决依法取缔,对其经营产品要依法没收并统一销毁。
      四、加强信息搜集和报送工作
      为加强烟花爆竹专营工作信息收集,市总社已指定专人负责全市烟花爆竹专营工作情况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供销社也要明确专人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专营工作的信息搜集和报送工作,以确保信息畅通。各级供销社在烟花爆竹专营工作中的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总社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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