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水稻机械化育插秧作业补贴任务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财政局:
为减轻农业劳动强度,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民特别是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的种粮积极性,确保粮食生产安全,经市农委和市财政局研究,决定2016年继续在全市开展机插秧作业补贴工作。2016年水稻机械化育插秧作业补贴资金已提前下达相关区县(详见渝财农﹝2015﹞428号)。现将2016年机插秧作业补贴任务(见附件1)下达你们,请各区县按照《2016年水稻机械化育插秧作业补贴方案》(见附件2)要求,结合春耕备耕工作,抓紧细化实施方案,切实落实责任,确保任务完成。
附件:1.2016年水稻机械化育插秧作业补贴任务表
2.2016年水稻机械化育插秧作业补贴方案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6年2月18日
附件1
2016年水稻机械化育插秧作业补贴任务表
单位:万亩
序号 | 区县 | 作业任务 | 序号 | 区县 | 作业任务 |
908 | 巴南区 | 0.8 | 928 | 丰都县 | 0.3 |
911 | 涪陵区 | 1.5 | 929 | 垫江县 | 1.5 |
912 | 长寿区 | 0.5 | 930 | 忠县 | 1.5 |
915 | 江津区 | 1.5 | 931 | 开县 | 3 |
916 | 合川区 | 0.2 | 932 | 云阳县 | 1.5 |
917 | 永川区 | 1.5 | 933 | 奉节县 | 0.3 |
918 | 南川区 | 1 | 934 | 巫山县 | 0.3 |
919 | 綦江区 | 0.2 | 935 | 巫溪县 | 0.3 |
920 | 潼南区 | 2 | 936 | 黔江区 | 0.3 |
921 | 铜梁区 | 0.1 | 937 | 武隆县 | 0.4 |
922 | 大足区 | 2 | 938 | 石柱县 | 0.3 |
923 | 荣昌区 | 1.5 | 939 | 彭水县 | 0.1 |
924 | 璧山区 | 0.1 | 940 | 酉阳县 | 0.3 |
925 | 万州区 | 1 | 941 | 秀山县 | 3 |
926 | 梁平县 | 3 | |||
合计 | 30 |
附件2
2016年水稻机械化育插秧作业补贴方案
为进一步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努力提高水稻生产机械化水平,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特制定2016年水稻机械化育插秧作业补贴方案。
一、 工作原则
以提升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重点突破机插秧瓶颈为工作方向,在实施过程中,重点坚持“农民受益,机手增效,主体明确,稳步推进”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
在全市开展水稻机插秧作业补贴任务30万亩,分区县下达额度任务。区县应结合粮食高产创建、农业综合开发、国土整治等项目,通过开展机插秧作业补贴,建立30万亩水稻机插秧示范片。通过作业补贴,积极探索创新机制和模式,以促进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的提升。
三、建设内容
以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公司、家庭农场、农机大户等服务组织为主体,与种粮户开展协议服务,推进水稻机械化育插秧作业服务;经过相关审核程序后,将作业补贴资金兑付给直接提供农机生产作业服务的社会主体。作业补贴以乡镇为单位相对集中连片实施。在开展作业补贴试点的同时,各地应采取多项措施,持续开展机插秧示范建设。
四、补贴环节和对象
在试点区域内,主要补贴水稻机械化育秧和插秧环节。补贴对象为为种粮户提供机械育插秧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公司、家庭农场、农机大户等生产服务主体,以降低农机作业成本。
五、资金安排及原则
市级财政安排作业补贴专项资金900万元,补贴标准为每亩30元,控制面积30万亩,补贴资金由区县农业部门牵头验收汇总后报区县财政核发给各作业服务组织。
市级财政安排260万元示范推广经费和秧盘补贴资金,用于全市机插秧推广工作,实施区县要统筹安排必要工作经费,保障机插秧工作顺利开展。
六、管理与监督
(一)严管项目资金。市级机械化育插秧作业补贴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资金,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楼堂馆所、购置办公车辆和设备以及发放人员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等支出,严禁列支“三公”经费、劳动补助和以学习考察为名的参观旅游支出。已享受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的服务组织在机械化育插秧作业补贴环节不得叠加。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市农委、财政局将定期、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以切实发挥项目示范带动作用。
(二)严把公示审核关。各项目区县(自治县)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细化实施方案,明确补贴主体、补贴环节和额度、补贴范围、补贴方式、实施目标等,并在主管部门公众信息网等相关网站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要制定机插秧作业补贴验收方案,切实把好审核关,尤其在育秧及插秧结束后,组织实地检查核实。对已享受补贴的主体对象名称、作业面积、补贴额度、补贴环节等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且公示日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严禁虚报面积、套取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将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责任。同时,建立违规农机服务组织“黑名单”制度,对违规违纪服务组织将取消其今后承担“作业补贴”及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的资格。
(三)建立分级负责制。区县、乡镇对本区域分别上报的示范面积准确性、作业补贴真实性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分级负责,区县、乡镇要分别建立补贴档案(清册),具体明确服务主体和对象、作业面积、实际补助情况等。县、乡镇均应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市农委将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县机插秧作业补贴情况进行抽查。
(四)监督作业市场。区县农业及财政部门依据当地作业成本及价格,结合财政补贴等因素,统一制订本年度机插秧示范区作业服务收费“最高指导价”,并监督执行。农机服务组织在示范区收取服务费、享受补贴时,不得随意抬价。通过跨区作业方式开展“协议”服务的,财政补贴资金在作业地兑现给服务主体。
(五)汇总上报。请各区县于2016年7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机插秧作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汇总后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以农财两家名义通过办公内网报送电子公文),纸质件送市农委。
联系人:市农委农机监管处 胡腊全,电话:89133223;
市财政局农业处 瞿波,电话:67575326。
附表:机械化育插秧作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
附件 机械化育插秧作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章): | |||||||||
序号 | 姓 名 (或组织名称) | 机械育秧面积(亩) | 机械插秧面积(亩) | 财政补贴总额(元) | 详细地址 |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工商登记注册号) | 联系电话 | ||
小计 | 其中 | ||||||||
作业 | 秧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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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 : 此表用EXCEL格式填报,“身份证号码”应先设置为“文本”格式再输入号码
公开标志:主动公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2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