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法院回应2014年消费维权几大热点问题
13.03.2015 13:20
本文来源: 法院
近日,南岸法院民一庭庭长张翔根据2014年以来遇到的消费者维权案件审理情况,就消费者维权遇到的三大类问题,回答了有关提问。
1.消费者要树立维权意识
【维权难点】在超市或商场购买到的化妆品或者其他产品没有超市或商场在宣传上提到的效果,或者对人身造成了损害,该怎么办?
【法官解答】消费者首先自己要树立起维权意识,了解哪几种广告标语可能涉嫌虚假宣传。张翔表示,如果消费者遇到此类纠纷,可以先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投诉,一旦使用的化妆品已经对人身造成了损害,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销售方、厂商承担损害赔偿。不过,由于在现实生活中产品是否见效很难衡量,针对虚假宣传难以举证的问题,法官建议消费者要维权需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2.产品认证机构虚假认证欺诈消费者须承担责任
【维权难点】现在很多产品都贴有环保、无添加剂、无色素、有机等五花八门的认证标识,如果买到假认证或者假标识的产品,能否追究这些认证机构的责任?
【法官解答】这种情况可以向产品认证机构追责。目前市场上经过认证的产品越来越多,经过认证的产品价格要远高于普通产品,但实际上有不少普通产品,甚至不合格产品贴有绿色、无色素或有机的认证标识,欺诈消费者。
司法解释规定了产品认证机构的责任,区分了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产品与其实际性质不符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如果产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其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因过失导致认证不实,则应当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3.网站、微信等购物平台视情形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或连带责任
【维权难点】网购了一些物品,无许可证号、无生产日期、无厂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交涉过程中,网上店铺没有了,难道就这么算了?
【法官解答】区分不同情况,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依法承担不同的责任。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网络交易平台要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仅仅是提供给商家一个销售食品、药品的场所,直接责任人应当是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实践中,存在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明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放任自流的情形,此种情况下构成共同侵权。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4.食品标签不规范应予处罚
【维权难点】食品标签不规范是否属于食品安全质量问题?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应受到行政处罚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解答】食品标签是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企业经营特别强调某种配料、成分的食品而未标示添加量或含量的,属于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如果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南岸法院也将配合南岸区消费者协会在315来临之际开展消费者维权的宣传咨询活动,将审判功能进行扩展延伸。 来源:南岸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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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2015 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