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26.02.2016  17:30

  渝农发〔2016〕32号

   


 

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切实加强全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切实维护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稳定当前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形势,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16〕1号)要求,决定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监管专项整治。

一、专项整治时间

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

二、整治形式

采取明查暗访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组进行执法督查。

(一)明查暗访。 深入港口码头、船舶集中停泊地等场所,现场检查安全监管和禁渔管理情况。

(二)查看资料。 重点查看检查记录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渔业船舶、船员档案等档案资料。

(三)召开座谈会。 与当地渔政部门座谈,听取被督查单位工作情况汇报。

(四)交换情况。 督查结束后应与主管部门交换意见。发现安全隐患和管理问题的,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通报督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三、整治内容

      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得力,委托执法是否有效,监管档案是否建立,船舶证书是否有效,救生设施配备是否符合要求,证书填写是否规范,船舶、船员档案是否健全,宣传教育是否深入,执法检查是否严格等。

四、组织领导

1.成立由吴纯副主任任组长,渔业发展处和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此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渔港监督科,负责日常工作。

2.由市农委渔业发展处及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工作人员组成专项整治督查组,分为五组。第一组组长任军,第二组组长吴中华,第三组组长景左、第四组组长李远征,第五组组长魏耀东,每组组员、督查区县及督查时间由各组组长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渔船安全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协调确定。(见附件1)

五、问题处理办法

督查过程中发现的一般问题,交当地主管部门处理,应要求其限期报告处理结果。

发现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应立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同时报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管理问题的,应填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落实。

六、工作要求

(一)深入细致,督查到位。 要深入基层一线,围绕渔业船舶日常安全监管和禁渔工作,严密细致地对区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二)严格检查,保证质量。 各组应当现场反馈意见,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帮助研究安全管理工作,对下阶段工作提出建议;不能现场反馈意见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受检单位及时反馈督查意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实行跟踪销号,确保整改到位。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单位,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留下痕迹,存档备查。 各组应当如实填写《重庆市渔业船舶安全监管专项整治督查记录表》(见附件2),并在督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交市渔政处渔港监督科存档备查。

 

附件: 1.2016年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2. 重庆市渔业船舶安全监管专项整治督查记录表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2月24日

 

 

公开标志:主动公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