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6年重庆市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
渝农发〔2016〕35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国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等3项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16〕5号)精神,2016年我委将继续对全市范围内的饲料质量进行监督抽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测工作领导。开展饲料质量监督监测是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打击违禁添加行为、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各区县(自治县)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并做好监督抽样协同工作,确保监测计划的顺利实施和饲料工业的健康发展。
二、保证工作质量。今年的监督监测工作,要根据我市的畜牧业和饲料生产情况,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要本着科学、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认证的项目和授权范围开展监督检验工作。监督检测的重点是卫生指标、违禁添加物和主要营养指标。饲料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依法接受监督抽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市级抽检未覆盖的饲料企业,由辖区饲料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建好监督检查记录并完善工作档案。监督检验所抽样品,由被抽检方无偿提供,抽样方法严格执行GB/T 14699.1-2005《饲料 采样》标准。
三、加强检打联动。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在完成异议处理后,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要及时报告我委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情况,并通报相关区县(自治县)饲料行政管理部门,各区县(自治县)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查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并将查处情况报告我委。报告不及时和不按规定查处的,我委将进行通报批评。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2月24日
公开标志:主动公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2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