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每周可检查幼儿园食堂 私人不得承包公办食堂

31.10.2015  11:37

  我市将在全市开展托幼机构食品安全专项治理。昨日,重庆市教委和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通知,11月20日前,托幼机构要推选出家长代表组成的膳食委员会,每周至少要主动邀请其成员检查一次食堂。

   公办幼托食堂私人不能承包

  通知确定了六不准和九必须。

  “六不准”:不准无证供餐;不准以营利为目经营食堂(公办托幼机构食堂不准私人承包经营);不准采购、加工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掺假掺杂、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包括发芽土豆、“边角菜”等劣质原料;不准采购、加工、供应高风险食品,包括凉卤菜、生吃海鲜、野生菌及隔夜剩菜剩饭;不准采购、使用亚硝酸盐;不准安排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食品加工、配餐、送餐工作。

  “九必须”: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必须建立以托幼机构法人为第一责任人,托幼机构负责人、食堂管理员、原料采购员、厨师等参与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必须落实《重庆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与食品安全日常管理规范》等规范,建立大宗物品定点采购、食堂从业人员准入、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等制度;必须每日对采购、库存、待加工的食品及原辅材料进行清理,发现有问题的食品和原辅材料及时销毁,并记录备查;

  必须由园长(或法人代表)负责每周对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并进行公示;必须建立托幼机构膳食委员会,公开食品安全工作相关信息,邀请膳食委员会成员每周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必须安装摄像头对食堂食品加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必须每学期开学前对食堂环境进行消毒,放假时处理全部库存食品;必须建立托幼机构食品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方案。

   家长膳食委员会定期检查

  市教委要求,2015年11月20日前,以托幼机构班级为单位,每班至少推选2名家长组成托幼机构膳食委员会;膳食委员会必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代表任期1年,原则上不得连任。

  托幼机构每周至少要主动邀请膳食委员会成员检查一次食堂,每次检查不得少于3名代表;5名以上膳食委员会成员集体提议,经托幼机构相关负责人同意,即可在托幼机构相关负责人陪同下进入食堂检查。每次检查必须形成记录,检查人员及陪同人员签字确认,每周对检查记录进行公示;托幼机构每周五12点前,需将检查记录拍照,上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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