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库存总量不得低于市级储备计划的70%
12月1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网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后简称办法),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为加强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需要,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办法所称应急医疗物资主要包括药品、疫苗、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护目镜等救治药品和医疗防护物资。
办法要求,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制度,推动应急医疗物资安全储存和有效利用。
重庆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经济信息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药监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牵头制定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等部门遴选应急医疗物资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牵头制定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计划(以下简称市级储备计划),根据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需要统筹提出市级应急医疗储备物资调用方案并下达市级应急医疗储备物资调用单;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监督指导承储企业实施应急医疗物资的收购、储备、调用、轮换工作;定期通报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情况。
办法要求, 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原则上储备实物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市级储备计划的70% 。
承储企业要切实加强应急医疗储备物资的质量管理,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保证入库的应急医疗物资达到市级储备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
在物资调用方面,意见要求,发生突发事件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原则上应就地组织调用应急医疗物资。当地应急医疗物资不能满足突发事件处置需求,确需调用市级应急医疗储备物资的,按有偿使用原则申请调用。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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