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废水直排下水道 企业老板被判缓刑

10.12.2019  20:33

今(10)日,重庆市五中法院发布2019年以来该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情况以及审理的十大典型个案。其中,一家企业因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排,被南岸环保局查获,企业和法人代表因污染环境罪被罚款,企业老板还被判处缓刑。

据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是重庆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从事金属配件加工过程中会使用含有重金属铬JSJ-6202彩色钝化液。

然而,李某指使工人将生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通过水沟汇集后,排放至下水道,进入外环境,直至被南岸区环保局查获。

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废水外排口进行取样。经检测,上述废水样本中含有总锌、总铬等重金属。

2017年12月,经民警电话传唤,李某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庭审中,李某认可其公司在钝化过程中,使用钝化液必然会产生铬,钝化过程中钝化液会撒落在地面,通过车间内的水沟排放至下水道。

江津区法院一审后判决:机械公司、李某犯污染环境罪罪名成立,并判处公司罚金人民币拾万元;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

李某不服,向市五中法院提起上诉。

市五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机械公司利用暗管等逃避监管排放含有毒物质重金属铬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审期间,李某缴纳了罚金2万元和环境修复费5万元,机械公司缴纳了罚金10万元。

鉴于李某在二审中积极缴纳罚金及环境修复费,悔罪态度较好,且其犯罪情节较轻,二审法院依法判令机械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拾万元;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

今年前三季度,市五中法院共受理涉民营企业一、二审民商事案件7637件,审结共计6315件,审结率82.69%。其中,受理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物业合同、借贷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合同类案件3259件;受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侵权案件以及特许经营类案件2869件。执结涉民营企业各类民商事案件600件,执行兑现标的额达19.65亿元。

同时,还受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9件54人,审结9件54人。其中,涉及合同诈骗、民营企业职务犯罪、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等案件,为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共计265万余元。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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