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临时许可审批程序及规定
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临时许可审批程序及规定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二、许可条件
(一)因生产工艺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市政设施建设及维护项目、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类重点工程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需有分别由市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审批原则
坚持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并重的原则,既支持城市建设的发展又切实维护市民合法权益,充分考虑开发建设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规定依法实施审批。
四、审批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抢修、抢险除外),必须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
五、审批权限及原则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有关经开区环保局及市环保局有关分局负责对辖区内的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实施审批
同一开发项目的不同施工企业应由项目业主协调统一进行连续施工作业。
对同一区县组团式开发项目或邻近的几个工地夜间施工审批过程中,环保部门原则上应当对其夜间施工时间、周期及频次进行统一审批。
对涉及多个区县的同一开发项目,施工单位应分别到所涉区县环保部门办理夜间施工手续。各区县环保局在审批此类夜间施工手续时,应当统一夜间施工时间、周期及频次。对属地性质不明或所涉区县施工体量较小的,涉及区县可自行协商确定管辖权。商议未果的,由市环保局指定施工体量较大的区县环保部门管辖。被指定管辖的区县环保部门除履行夜间施工审批职责外,还应履行日常监察、信访投诉处理、排污收费等环境监管职责。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将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各区县行政审批大厅或环保部门。
申报提交的材料:
1.《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筑工地施工单位组织结构代码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
4.重点工程概况及相关批文
其中,续办项目承建单位可不再报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
(二)受理
接件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查符合审批条件后签收,移交经办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对初审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由接件部门直接通知申请单位,书面告知理由。
(三)审查
经办部门依法对施工情况及周围环境情况进行核查。
(四)审批
经核查符合审批条件的,经办部门核发《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经核查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由经办部门书面通知接件部门,接件部门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履行签收手续。
(五)签收
核发的《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移交接件部门,接件部门将《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交申请单位,同时告知申请单位应当在连续施工作业前将《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存放施工现场备查,并公告市民。
七、审批要求
(一)审批
1.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在夜间施工前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环保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依法核发,施工单位在夜间作业前1日,将排污临时许可证张贴在施工现场公告附近居民。
2.施工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无群众投诉的可延长审批时限。
(二)其他要求
1.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申报内容包括夜间施工的时间、原因、使用的机具、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等。
2.环保部门必须根据施工单位的申报核发建筑工程夜间施工排污临时许可证,核发的许可证必须规定施工的时间、使用的机具、场界噪声限值等。建筑工程夜间施工排放的噪声超过许可证规定的限值,将按《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3.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应于审批当日18:00分前将夜间施工审批情况通过系统直接报送12369环境举报受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