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资金保障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系列之七
建设单位资金保障责任
一、法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二、法条解读
建设资金保障是农民工工资保障的源头,建设资金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必然会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近年来因建设资金不到位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不断发生,为落实源头治理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的资金保障义务,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是建设单位必须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来源,通过法律规定从源头上解决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同时规定了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以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措施,对达不到施工所需要资金要求的工程项目建设进行限制。对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二是禁止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切实杜绝项目资金不到位而侵害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而违规开工建设的,施工单位或农民工可以向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举报。这一规定对防止因建设资金不足影响工程款支付从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积极意义,对治理建设工程领域层层垫资建设问题,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具有促进作用。
三、风险提示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存在被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资金的法律风险;逾期不拨付的,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将被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通报;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面临行政处分。
社会投资项目中,建设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建设单位负责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或面临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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