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5月起实施 事故报告需公布
亮点一:
施工人员可享哪些权利?
《办法》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施工作业人员按照规定使用。其中,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违章操作的危害、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防范措施、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都需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者。
建筑工人也要看清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噢!根据《办法》,施工作业人员有权知晓作业的危险和危害;并可对施工作业的安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批评、举报和投诉。
在诸多权利中,记者注意到,此次《办法》也明确指出施工作业人员享有取得职业卫生与健康保障的权利,可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如果在施工中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亮点二:
处罚不手软 事故报告需依法公布
工地出了事故,公众等不到调查结果?不用担心,今后会让你一目了然!《办法》规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应当有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参与,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值得一提的是,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告知相关部门。
《办法》也明确了不同部分、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处罚,其中,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而擅自开工的建设工程,城乡建设、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如果施工作业人员没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未设置临边洞口防护设施或者吊运物体无人指挥、使用破损的用电防护设施、违章使用用电设备,施工单位将面临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罚。
如果行政机关安全监督人员有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三:
明确分工 谁审批 谁负责
《办法》强调,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其中,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整治、地质灾害专项治理、城镇房屋修缮、城市房屋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同时,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排水、环卫和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此外,园林绿化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园林部门负责;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或者园区管委会负责工业园区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通信、电力、铁路、民航等有关单位负责本行业专业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记者 周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