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实施机构:市环保局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立法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辐射工作单位需要终止或者部分终止辐射工作的,应当按规定处理或送贮放射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其中,使用、贮存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与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在退役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将第15项:不跨省(区、市)的330千伏、500千伏交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第16项: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第17项: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第18项: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等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19项: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共同审批部门:无
报送材料: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2.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
3.技术评估报告或专家审查意见;
4.涉及水土保持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应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5.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建设项目,需提交主管部门意见。
审批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详见审批工作流程图)
审批时限:
1.环境影响报告书20个工作日;
2.报告表10个工作日;
3.登记表5个工作日;
4.重新审核的10个工作日。
备注:
市和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分级审批依据详见: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渝环发〔2012〕2号)
2.《重庆市环保局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名录》(渝环发〔2014〕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