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渝农发〔2016〕103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动物诊疗活动和兽医执业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医〔2016〕21号)要求,决定今年全市继续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绿剑护农·动监卫士Ⅵ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城市动物诊疗机构为重点,全面强化动物诊疗活动管理,严厉打击动物诊疗机构、兽药经营机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无证经营、违规售药、非法行医、执业行为失范等违法行为,促进动物诊疗市场健康发展,加快形成以执业兽医为主体的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执业兽医制度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城市动物诊疗机构
1 .动物诊疗机构方面 。重点检查城市动物诊疗机构:(1)是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2)是否在《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3)注册执业兽医师数量是否符合规定;(4)是否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5)是否在动物诊疗机构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收费标准、兽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和监督电话;(6)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是否按规定处理;(7)诊疗废水是否经无害化处理;(8)是否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
2 .注册执业兽医方面。 重点检查城市动物诊疗机构:(1)人员是否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或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并经兽医执业注册或备案;(2)变更诊疗机构是否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3)是否按规定定期报告执业活动情况;(4)是否有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情况。
3 .处方核查。 (1)严格核查开具处方人员资格,核查开具处方人员是否有执业兽医资格,是否经过注册,是否使用规范格式的处方;(2)检查所开具的处方与所诊断疾病是否相应对症;(3)检查所开具处方药是否符合《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是否按规定合理用药,是否违规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二)乡村动物诊疗市场
1. 无证营业、无证行医问题。 重点检查:(1)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是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2)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兽医从业人员(主要包括在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提供兽医服务以及个体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取得兽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或乡村兽医登记证。
2. 诊疗活动开展情况。 重点检查:(1)乡村兽医是否超出《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范围使用兽用处方药;(2)是否如实记录用药清况;(3)是否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4)乡村兽医是否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兽医器械。
(三)兽药经营机构
在检查兽药GSP企业贯彻落实“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基础上,重点检查:(1)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2)是否对兽医处方笺或乡村兽医登记证进行查验,并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
三、整治时间和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16年5月1至10月30日(为期6个月),分四步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将本次活动的要求迅速宣传贯彻到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动物诊疗单位、兽药经营场所和基层兽医人员,组织开展《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19号令)、《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18号令),《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讲解,推进执业兽医注册、乡村兽医登记、动物诊疗机构许可以及兽医处方管理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6-8月)。 以摸底调查和专项检查为抓手,边摸底检查边整治。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通过组织开展动物诊疗市场摸底调查, 集中开展城市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动物诊疗市场以及兽药经营机构专项检查,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案件,处理一批违法机构和人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深入巩固阶段(9月)。 督促整改落实,巩固工作成效。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健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深入持续打击非法诊疗行为,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四)重点抽查阶段(10月)。 市农委将派出检查组对有关区县(自治县)进行重点抽查,并积极做好农业部检查组对我市的抽查准备工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好专项整治各项措施。 一是 周密部署,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具体责任。 二是 强化执法人员专题培训,明确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保证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三是 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努力为动物诊疗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对动物诊疗活动和兽医从业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理,从重处罚。集中向社会曝光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典型案例,营造严厉打击的声势,不给任何投机行为以可乘之机。
(三)严格落实执业兽医管理制度。 一是 及时完成动物诊疗机构相关数据录入工作。着力加强执业兽医注册、执业全程监管,规范兽医执业行为,做好兽医队伍管理信息系统日常维护,7月底前完成动物诊疗机构及乡村兽医相关数据集中录入工作,确保执业兽医注册备案、乡村兽医登记、诚信记录等信息与实际工作同步更新。 二是 严格督促动物诊疗机构按规定配备执业兽医,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努力拓宽执业兽医就业渠道,积极引导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水产养殖企业、动物屠宰场、实验动物饲养场、兽药和药物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等机构配备执业兽医,不断提高其兽医卫生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不断完善动物诊疗管理制度。 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要积极建立动物诊疗纠纷调处机制,维护动物诊疗秩序。要创新诊疗服务形式,鼓励相关主体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提供多种形式兽医服务,满足社会需求。要加快培育地方兽医协会,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自律、兽医维权、继续教育、职业道德以及诊疗纠纷处置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提升兽医社会化服务水平。
(五)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本地区整治行动工作进展,及时收集整理查处的案例,对典型突出的要报送我委。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要对本地区近年来动物诊疗活动监管情况及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主要成效、典型案件、问题建议、下一步工作打算等信息进行总结,于2016年11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表格(见附件1-5)报送我委(含电子版)。同时,请各区县(自治县)确定一名具体工作联系人,于2016年5月10日前将回执(见附件6)报送我委。
联系人:吴朝霞
联系电话:023-8913397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http://www.cqagri.gov.cn/zw/upload/2016/05/635980361126730064.xls
1.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调查表(执法活动)
2.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调查表(动物诊疗机构)
3.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调查表(执业兽医)
4.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调查表(乡村兽医、兽药经营机构)
5.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违法案件查处)
6.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工作联系人回执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4月28日
公开标志:主动公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