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全力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定的解读 明确阻碍救治、隐瞒病史、哄抬物价等六类禁止性行为
2月10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的出台为我市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对决定进行了解读。决定共十六条,主要从形成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强化疫情防控支持、保障、宣传,强化疫情防控法律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规定。
出台决定的必要性
黎藜表示,出台决定一是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中央和市委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有必要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出台决定,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法治支撑。
二是由于重庆紧邻湖北,两地人员物资来往密切,特别是当前又处于企事业单位复工复岗、学校复学,人口大量流动的特殊时段,这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对“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急需将现行有效的防控措施以法规的方式固定下来。
三是当前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急需立法层面的授权与保障,决定的出台能够回应相关法治需求,引导全社会凝心聚力、共筑防线,形成战胜疫情的强大合力。
明确疫情防控原则、政府职责、单位和个人义务
决定明确了疫情防控的原则: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统筹防控与分级防控相结合、服从大局;坚持依法防控、依规治理,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坚持科学防控、精准施策,加强风险评估,依法审慎决策;坚持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把区域防控、部门防控、行业防控、基层防控、单位防控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决定明确了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的职责,对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部门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疫情防控职责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疫情防控义务。
决定强调: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防控措施;个人应当服从、配合、协助疫情防控指挥和安排,不得食用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及时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以及举报违反本决定的其他行为,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授权市、区县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征用疫情防控所需物资
决定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发布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决定、命令,并及时调整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统筹力度,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需要,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病人救治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为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以及相关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在必要时可以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设施、设备、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决定加强了对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对捐赠财物的接收、支出、使用及其全过程监督等作了规定。
决定要求充分发挥“渝快办”的作用,优化政务服务,同时要求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统筹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采取各种措施支持、服务和保障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城乡社会平稳有序运行。特别要做好返工、返校、返岗工作,切实加强人员返回后的疫情防控。
决定还要求加强信息公开、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明确由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疫情信息。
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六类禁止性行为
决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六类禁止性行为,包括:通过伤医、医闹等形式阻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的诊疗和救治工作;辱骂、抓打、恐吓防控人员;隐瞒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等。
决定要求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对不服从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处。
决定还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监督,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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