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住户私搭彩钢棚 二楼业主拒缴物管费

05.03.2015  20:26
二楼业主不满一楼住户私搭彩钢棚和棚上的垃圾,认为物管没有管好,从而拒缴物管费,被起诉至法院。日前,綦江区法院一审认定拒缴物管费理由不正当,为此判令二楼业主支付物管费。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1日,万盛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重庆某物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重庆某物管公司对万盛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用高层按照每平方米1元收取。万盛某小区业主梅某从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未缴纳物管费,被物管诉至法院。梅某辩称,一楼住户私自搭建了彩钢棚,而自家的厨房和餐厅正对彩钢棚。由于楼上住户扔了很多垃圾在彩钢棚上,她要求物管对彩钢棚上的垃圾进行清理,和劝阻楼上住户不要扔垃圾,而物管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做好清洁卫生的义务,她才拒缴的物管费。

物管称,公司已调查并于2013年5月12日向一楼业主发送整改通知书,亦上报相关部门。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管提供了物业服务,梅某应按约付费。梅某认为相邻业主搭建彩钢棚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另案主张权利。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梅某给付物管费3050.32元,并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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