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法院“五项措施”化解行政争议

10.12.2015  11:52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首次将“解决行政争议”这一立法目的写进法条,彭水法院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这一立法精神,坚持能动司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妥善化解“官民”纷争。

  一是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解决行政案件立案难。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大力畅通行政诉讼救济渠道,不在法律规定之外设置任何限制诉权的“土政策”,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2015年1-11月共受理行政案件91件,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已实现100%立案。

  二是严格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合法正确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支持,对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或者建议行政机关自行改正和完善,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1-11月,行政机关败诉率为32.5%,其中判决撤销行政机关行政行为4件,判决确认行为违法11件,判决履行法定职责1件,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10件。

  三是努力推动负责人出庭,从源头上化解行政争议。彭水法院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使之形成常态机制。制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宣传手册,宣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主动或受邀到乡镇、各部门进行行政诉讼法专题讲座,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旁听庭审,力戒“出庭就是丢脸”的错误观念。着力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数量、比例和实际效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1-11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为60.27%,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而实质化解行政争议5件。

  四是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2015年,彭水法院首次向社会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公布2014年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特点,分析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对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提出了具体建议,力图通过对个案或类案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分析,规范某一行政领域的执法行为。同时,积极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完善司法建议制度,规范和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积极营造尊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改善法治生态,修复官民关系,从源头上减少或避免行政争议。1-11月,彭水法院向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3条,被行政机关采纳3条。

  五是加大协调工作力度,完善行政纠纷化解机制。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彭水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在行政诉讼中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原告可申请撤诉的法律规定,对一些行政行为虽合法但不合理,或者虽合法但存在瑕疵,以及虽无不当,但当事人存在实际困难的民生类行政案件,在合法性审查基础上,兼顾合理性问题的解决,注重以人民法院提出协调和解建议,当事人案外自行和解,原告撤诉等方式结案,最大程度保障原告实现其合法正当的诉求利益。1-11月,彭水法院共审结80件行政案件,近三分之一的案件以当事人协调和解、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案。 来源:彭水县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