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法院坚持“三原则”促家事改革出成效
26.04.2017 20:44
本文来源: 法院
一是坚持调解前置原则,保障纠纷诉前化解。因家事纠纷具有伦理性、情感性、私密性特征,对抗性的庭审及泾渭分明的裁判并非化解救纠纷的首选。彭水法院在家事案件办理中坚持调解前置原则,通过面对面、背对背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以对话与沟通方式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特别是离婚案件,无论是调解和好还是调解离婚,都有效地促使双方更快走出离婚诉讼的阴影,投入到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2017年1至3月家事案件中,共办结家事纠纷296件,诉前调解78件,当事人自愿撤诉42件,庭前调撤率达40.54%。
二是坚持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则,保护当事人隐私。家事纠纷旁听者多是当事人的亲朋,碍于情面,鲜有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家事审判方式改革以后,除双方明确要求公开审理的,原则上采取不公开方式审理,既有效保护了当事人隐私也打消了当事人顾虑,增加了当事人的情感认同。2017年1至3月,当事人主动申请不公开审理5件,法院释明后采取不公开方式审理52件,应事人要求公开审理12件。采取不公开方式审理的,未发生因扰乱法庭秩序而中止审理的情形,有效推动庭审进程。
三是坚持当事人亲自到庭原则,保障家事纠纷彻底化解。家事案件中,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离婚案件中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外,均应亲自到庭。当事人经传唤未准时出庭的,即时核实未到庭原因,属正当事由的,依法延期审理。为保证当事人到庭,在送达开庭传票时随文发送当事人亲自到庭告知书,并通过内网发送短信,提示开庭时间、地点,大大提高了当事人出庭率。2017年1至3月,累计发放当事人到庭告知书180余份,发送短信160余条,当事人出庭率与去年同期相比提升12%。 来源:彭水县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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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4.2017 2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