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聊微博等都可以作民事案的证据

05.02.2015  06:02

    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明确该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在法律施行两年之后,昨日最高法正式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于当日起正式施行。据悉,这部共计23章、552条的司法解释,是最高法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内容最丰富、参与起草部门最多、参与起草人数最多的司法解释,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

     程序正义

    细化审判人员回避情形

    民诉法司法解释强调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兼顾公正与效率,重视程序的公开透明,落实“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等原则。司法解释中用了整整一个章节来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事宜。其中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等六种情形下,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立案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需满足4条件

    4日发布的这份司法明确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条件的,应当接收材料并出具凭证,及时告知当事人是否需要补充材料,在材料齐全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诉法相关规定,还应当符合: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初步证据;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私益诉讼。

     举证

    网络记录等可视为民事案件证据

    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但是,法律条款中并未对上述证据类型给予具体界定。

    4日发布的这份司法明确解释,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首次明确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聊记录、微博等可作为民事案证据。

    最新司法解释还称,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

    此外,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庭审

    未经准许录音录像可强制删除

    4日发布的这份司法明确解释,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人民法院可暂扣其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可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4日在新闻发布会现场说,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有的当事人为了自己胜诉的利益,未经法庭许可,私自录音录像,把它放在网上,有的放的不全面,单方面把对自己有利的一面放在网上,对自己不利的方面不放在网上,结果误导了一些网民和读者。“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实现他们的诉讼权利。

    判决

    九类案件可一审终审

    最高人民法院4日发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小额诉讼审理程序的案件范围。银行卡纠纷、水电气热合同纠纷等九类金钱给付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而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则不适用该程序。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制度作出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4日发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据新华社、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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