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能向溺亡者家属索赔“尸体污染费”
云南个旧5名小学生在水库中不幸溺亡,其中两人的父母将水库管理使用方——当地水务局和自来水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被告则认为,他们已在水库边设立禁止游泳标识牌,是家长未尽到监护义务才致孩子溺亡。同时,水库为饮用水源地,溺水事件在水质处理上给自来水公司带来损失,于是提起反诉,索赔“尸体污染费”8900元。
(8月17日《春城晚报》)
索赔“尸体污染费”,简单看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简单看也是有逻辑依据的:包括尸体以及打捞等相关活动,确实会对水库水质造成轻微的污染,自来水公司在处置这一溺亡事件时,也确实投入了一定成本,溺水与成本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但这一看似合法合理的索赔,却是严重不合情的:溺亡孩子的家长本就陷入巨大的悲痛,还要他们为溺亡孩子支付污染费,谁会如此冷酷无情、铁石心肠?
法律遵循的原则是公平正义,但法律也是有温度的,而不是去人性的。索赔“尸体污染费”,违背了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特别是良俗。
对于死者,特别是不幸死难者,中国人遵循的原则是“死者为大”,而不是向其发难,更不是“用死人压活人”,即向死难者家人索赔。
在我们的传统里,即便是冤家,是仇人,对方一旦死了,特别是不幸死亡,生者往往也会既往不咎,即便对罪大恶极的人,鞭尸也是被人唾弃之举。作为一家有财力有实力的自来水公司,不反省自己在水库安全方面的问题,不安抚溺水孩子的父母,反而向溺水孩子的遗体发难,实在令人不齿。即便水库在安全方面尽到了所有的法定管理义务,溺水事故该由溺亡孩子及其监护人负全责,自来水公司也不该如此冷酷地倒打一耙,往人的伤口上撒盐——更何况这个伤口在心上,而不是手脚上?
如果实在要说这起诉讼的进步意义,那就是发明了“尸体污染费”这个新词,向公众普了一次法,知道了《水污染防治法》,也给所有喜欢到水库游泳的大人小孩以警示:不要到水库特别是饮用水源的水库游泳,家长一定监护好自己的未成年孩子,这是对孩子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重庆评论员 胡伟文
@林济生:水库管理方如果连及时发现尸体并进行处理都做不到,更何谈“迅速做出救助反应”?管理方本不应采取博人眼球的方式推卸法律责任,责任就在那里,你狡辩不狡辩,不增不减。
@郭元鹏:出事的水源地,距离学校只是一路之隔。教育部门和水务部门能一点责任也没有吗?
@郭文斌:让人觉得荒唐的是,公司说索赔“尸体污染费”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类似人身伤亡悲剧再次发生,这实在可笑。
@雁壹飞:让人想不通的是,既然该水库作为饮用水源地,更应该严加管理才对,怎么这几个孩子就轻易进入游泳,且没有被及时发现?现在是孩子游泳,如果有人投毒呢?
@张爽:索要“尸体污染费”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水库管理方的推卸责任意识。立个警示牌,即可收取“尸体污染费”?这是谁家的道理?
@张玉胜:反诉,无非就是想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即通过反诉强调家长过错,弱化乃至消弭自身责任,从而达到免于赔偿或减少赔偿的目的。居心不良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