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转账7万是赠予还是借贷?分手男女对簿公堂
沉浸在热恋中的情侣们,通常喜欢以互赠礼物的方式来表达爱意,如今有的更是直接通过网络转账。然而,当有一天,两人感情不再,要分手,这送出去的钱还能要回来嘛?
近日,彭水法院审结了一起类似案件。最后,在法官调解下,双方庭外和解,退还款项。
今年2月,刘某和王某相识,并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在恋爱的3个月中,刘某应王某的要求,转款40余次,共计7万余元。
两人分手后,为了要回这笔钱,男方起诉到了彭水县法院。
法官在了解案情中,双方对转款性质各执一词,但是都没有相应的证据。男方说,这些钱是对方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借的借款;女方则表示,他们是男女朋友,这钱算送她的,而且中途她还给了男方两万。
承办法官鉴于两人之前系情侣关系,决定先进行调解。通过释法晰理的同时以二人曾经的感情为突破点,劝导双方尽量选择和解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在承办法官数次沟通下,原、被告各自权衡,最终双方自愿庭外和解,原告在被告兑现涉案款项后,自愿撤诉。
法官说法
据本案的承办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故借贷双方之间达成借款合意是借贷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恋爱期间,由于男女双方恋人的特殊身份关系,难免会有经济往来,在无债权凭证,对方又否认系借款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因性质不清可能被认定为系为增进双方之间的感情而自愿给予的赠予行为。
所以,在恋爱期间,双方应守住各自的钱袋子,如确需经济往来,应态度明朗,留下书面凭据,如碍于情面,对转款性质不作约定,可能导致无法举证证明达成了借款合意而被判败诉。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通讯员 晏万琴 实习生 唐予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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