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特赦四类罪犯

25.08.2015  08:20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

据新华社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宪法,国家先后进行过7次特赦。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拟特赦四类罪犯

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于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体现本次特赦的历史意义。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草案规定对上述罪犯中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

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对这类人员予以特赦,既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人道主义赦免原则。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体现了对7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予以从轻处罚的精神。

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他们中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为避免出现“刚判即赦”的情况,草案将特赦对象确定为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关于特赦的执行,草案规定,自决定施行之日起,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即予以释放。

实行思路>

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办理

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说,起草决定草案在总体思路上注意把握了三点:

一是严格范围。主要将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和新中国成立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纳入特赦范围。

二是审慎稳妥。草案明确,对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等,不予特赦。

三是依法进行。特赦的政治性、法律性很强。决定的作出、发布、执行,都需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办理。

解读>

老年罪犯回归社会 民政部门将做好社保工作

对第一类特赦对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认为,是为了表示对他们曾经参加过的正义战争行为的高度认可与奖励。

关于第四类特赦对象,储槐植认为,“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该条规定与我国一贯坚持的对未成年犯罪人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是一致的。

有人担心,一些年老的罪犯回归社会后没有单位、没有收入、没有家人,怎么办?据了解,特赦令一旦发布,民政部门将做好这类人群的社会保障工作。还有一点要说明,特赦,只是赦免罪犯的刑罚,他们仍然是犯罪分子,而且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民事部分的赔偿仍要履行。

据新华社

西政刑法学教授陈伟: 体现对老幼罪犯从轻从宽

重庆晨报讯 记者 陈翔 特赦四类服刑罪犯有何特殊意义?草案引发了学界怎样的思考?

昨天,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陈伟接受重庆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草案特赦的四类罪犯来看,前两类为参加过抗日战争或解放战争等的服刑罪犯。陈教授认为,特赦的主题比较集中,跟时代有关系;而后两类特赦的服刑罪犯分别为老人和未成年人,更是体现了对老幼罪犯从轻、从宽的原则。

陈教授说,我国古代就有恤刑,是对老幼废疾者的减刑和对狱囚的悯恤。而老人和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相对较差,所以从轻、从宽,最能得到大家的理解。“‘出口’不能太窄,要让人能看到希望。”陈教授认为,特赦不仅宪法里有,刑法里也有相关规定,要让罪犯“出得来”,看得见希望,而法律也能在实践中常态化运转。

回顾>

新中国成立以来 实行过7次特赦

1959年12月4日,对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被特赦的战犯中,包括伪满洲国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和蒋介石集团的高级将领,如王耀武、杜聿明、郑庭笈、陈长捷、宋希濂等。

第2~3次

1960年11月28日和1961年12月25日,对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两次共释放了11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范汉杰、李仙洲、廖耀湘、杜建时等。

第4~6次

1963年4月9日、1964年12月28日、1966年4月16日,对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三次共释放了145名“战争罪犯”。

第7次

1975年3月19日,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释放,并予以公民权。这次特赦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一次赦免。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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