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水土保持补偿费新标准 涉及四类行为

30.10.2015  10:07

重庆日报讯 (记者 白麟)10月29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日前市物价局联合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印发了《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从10月15日起,我市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矿产开采、取土挖沙、排放废弃土石渣等四类行为,按新标准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

依据新制定的收费标准,我市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建设期,按每平方米2元对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矿产资源开采期,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按每平方米每年2元对占地面积按年征收,其他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5元计征;对于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每立方米1元计征;对于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每立方米1元计征。

今年是新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四周年,也是国家水土保持补偿费管理办法和标准执行的起步年。“在相关办法和标准的制定中,我市充分考量了不同区域水土流失状况和不同行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差异,同时也与国家资源税改革,及其他资源补偿类收费政策合理衔接。”市物价局相关人士表示,相关收费标准、充分考虑相关企业承受能力,以及企业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生态环境治理投入等方面的差异。这对我市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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