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19.09.2016  19:43

  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通知,从2016年7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对象保障标准。

  其中: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60元,较上年增加40元,增长9.52%;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较上年增加70元,增长30.43%。

  同时,调整提高城乡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低保家庭的残疾人员每人每月40元;一二级重残人员、患有重大疾病人员、70岁以上老人、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等五类人员(此五类人员若有交叉,不重复计算),每人每月60元。(社会救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