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关于征求《重庆市农机安全监理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站(所),万盛经开区农机监理站:
现将《重庆市农机安全监理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部门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专门会议认真研究讨论,广泛听取基层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和农民机手建议,结合本地实际提出修改意见。
请各单位于2017年9月30日前将提出的修改意见填入《征求意见表》,加盖单位公章后邮寄至市所监理装备科。 联系人:蔡睿 联系电话:67855813。
重庆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2017年9月22日
重庆市农机安全监理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农机安全监理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审批工作,有效杜绝违法违规问题发生,促进网上行政审批管理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审批是指行政机关通过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审核申请材料、作出审批决定并公示审批结果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本办法所称农机安全监理行政许可事项是指: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照核发;2.拖拉机驾驶、联合收割机操作许可;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
第三条 区(县、自治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安全监理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审批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区(县、自治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内农机安全监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网上审批业务。
第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行政许可事项均应纳入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实行网上审批,一律不得进行线下审批。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 网上审批操作程序:
(一)申请
1.网上申请:申请人从互联网访问重庆市网上审批服务大厅,完成注册、登录,选择承办部门和申请办理的事项,填写、上传有关表格和所需材料。
2.现场申请:申请人到区(县、自治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供所需材料。
(二)受理
1.网上申请受理。区(县、自治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审核岗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预审,凡材料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的,预审通过。对预审通过的,工作人员通过外网通知申请人按时提供所需材料原件。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开具受理凭证,并在网上进行受理,提交审核。
2.现场申请受理。区(县、自治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岗工作人员对所需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开具受理凭证,并在网上同时录入受理信息,提交审核。
(三)牌证管理
牌照管理岗工作人员负责核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确定号牌号码、档案编号等。
(四)审批
业务领导岗工作人员对提交的审批事项在网上直接进行审批。
(五)发证
对审批完结的事项,由档案管理岗工作人员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将有关证照发放给申请人。
第三章 工作规范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开展农机安全监理行政许可网上审批业务。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根据工作规范和流程,设置受理审核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上述岗位应当一人一岗,各司其职,不得兼任。
第八条 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由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从事业务工作。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将分管领导、业务领导、业务岗位人员名单报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将行政审批信息同步录入《重庆市农机安全监理综合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全市农机安全监理许可网上审批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网上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应当全部纳入电子监察范围。
第十二条 由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制定全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范围,区(县、自治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根据有关法规,对纳入登记范围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
第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实行号段管理,由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各区(县、自治县)号段进行划分。
第十四条 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联系定点企业、集中订制、定向分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检验合格标志,监督指导区(县、自治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使用核发。
区(县、自治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提前向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书面报告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号牌(含临时号牌)、驾驶证、行驶证、登记证书的订制数量。
第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人员到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领取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时,应提供有区(县、自治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并提交上次领取的牌证使用情况明细表。
第十六条 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区(县、自治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监理业务办理、牌证使用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情况,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开通电话、信函、网络等投诉举报渠道,确保农机安全监理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网上行政审批纸质材料的归档要求按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照核发是指: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抵押登记;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
(二)拖拉机驾驶、联合收割机操作许可是指:1.拖拉机驾驶、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证、补证和注销;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入、转出。
(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是指: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检验;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定期检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涉法律法规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征 求 意 见 表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章条编号 | 意见内容 | 处理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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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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