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墙所属“关系”复杂 垮塌伤人建设公司赔近20万
23.04.2015 19:34
本文来源: 重庆新闻网
B公司挂靠A公司修建了H楼,并由C公司承建,最后以A公司名义销售给国有企业D公司。D公司改制时将H楼资产剥离给E公司,E公司又将H楼销售给D公司职工。
这层层错综复杂的关系仅仅是叙述已经让人摸不着头脑,理清权责关系更是困难。
在H楼外侧有一堵围墙,用于圈围A公司已取得使用权尚且闲置的土地,属临时建筑物,围墙外是人行道。
2013年7月28日,小王外出晨练经过H栋围墙外面的人行道时,路边的围墙突然垮塌砸伤小王。经送医治疗,共住院150天,用去医疗费近10万元。
经鉴定,小王右下肢八级伤残,住院治疗期间需大部分护理依赖,营养补助90天左右,续医费6000元左右。事故发生后,小王向A公司、D公司索赔未果,诉至法院。
审理中B公司、C公司被追加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四被告均表示涉案围墙与其无关。
A公司辩称,在小区的H栋总体规划图中没有设计垮塌围墙,H楼包括垮塌围墙在内是B公司经营开发项目,围墙由谁建设的应由D和B公司举证,垮塌围墙砸伤行人赔偿责任,应在B公司、D公司和施工单位主体中确定。
B公司则认为,H栋楼建成后经验收合格,已整体移交,且该建筑物保修期已届满,H栋楼及其附属建筑物产生的后果应由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C公司表示,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应对小区的设施承担维护、管理义务。
D公司辩解,公司购买的小区H楼是合法建筑部分,垮塌围墙是小区外的临时建筑,且公司改制后在该小区的物业已从公司资产中剥离,现该小区与公司没有任何关联。
法院审理认为,小王因围墙垮塌受到伤害,属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应由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倒塌围墙建筑在A公司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A公司系该小区的建设单位,而A公司又不能举证证明倒塌围墙系他人或他单位修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现有证据只能证明B公司挂靠A公司,开发小区H栋楼以及与其相连的附属楼梯和围墙,C公司是该工程施工单位的事实,不能证明倒塌围墙系B公司和C公司修建,故B公司和C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证据证明D公司系垮塌围墙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故D公司在本案中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A公司应当赔偿围墙倒塌给小王造成的损失。根据小王受伤损失和伤残鉴定意见,判决A公司赔偿小王各项损失19.9万元。
一审判决后,A公司不服,提出从建设主体来讲,B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从建筑物产权或管理人讲,D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从建筑施工单位与建筑质量讲C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等上诉理由。
重庆三中法院二审认为A公司与B公司系内部工程挂靠关系,在享受收取挂靠费用的同时,其对外责任亦应由A公司承担。本案垮塌围墙建于小区H栋外侧的人行道边缘,是用于围圈A公司已取得使用权尚且闲置的土地,属临时建筑物。鉴于倒塌围墙建筑在A公司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且A公司系小区的建设业主单位,一审判决认定由A公司对其承担责任并无不当。至于A公司与B公司、C公司按照内部约定如何划分责任问题,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来源: 重庆新闻网
23.04.2015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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