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打的这些“擦边球”,让腾讯、百度成了被告

24.04.2018  16:58

抓取、引用他人的图片,是否构成侵权?商业网站“盗窃”同行的关键词,搜索引擎该担责吗?以知名品牌相近的名字,推出以自己的商标,构成侵权吗……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你清楚吗?

4月24日,重庆高院发布了重庆法院2017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相信通过对案例细节的把控,你会有所收获。

案件1

因为一张图,“腾讯地图”当了一回被

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团)是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首次发表时间为2015年1月31日。

四季团发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经营的“腾讯地图”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上述作品,于2015年10月20日向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向腾讯计算机发出律师函要求协商解决,腾讯计算机公司未予答复。

在起诉状中,四季团认为:永川区夜宴歌厅、腾讯计算机未经许可,以赢利为目的,将四季团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用于广告宣传,侵犯了四季团对作品的复制、署名、保护作品完整、获取报酬、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益,请求判令夜宴歌厅、腾讯计算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0.01元等。

一审法院判决腾讯计算机赔偿四季团经济损失(含维权费用)200元等。腾讯计算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从双方公证书及实际证据的8个细节进行了认定,最终认为:现有证据已经能够证明腾讯地图上的涉案图片由第三方公司上传到其大众点评网站服务器,腾讯地图仅仅通过共享的形式引用、抓取了大众点评网站的图片链接,腾讯计算机系网络服务提供者。

鉴于腾讯计算机在收到诉讼通知后,及时删除了涉案图片的相关链接,也没有证据证明腾讯计算机公司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涉案作品侵权而仍然提供搜索、链接,腾讯计算机公司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及赔偿责任。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四季团对腾讯计算机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且对内容的传播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其构成侵权。在具体判断是否仅为服务对象提供上述服务时,不仅要审查合作协议、涉案标的ID等证据,还应审查其后台的服务器日志等内容,看是否有引用、抓取记录,以最终确认其服务的性质。

参考法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案件2

被同行“偷窃”关键词,他们把百度一起告到了法院

因为一串关键词,两个同行打了一场知识产权官司。

重庆聚焦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焦人才公司)于2012年1月21日取得“汇博”商标注册证。

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锦网络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利用无忧工作网站提供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聚焦人才公司出具的公证书显示,一度在百度地址栏搜索“汇博人才网”“汇博”“汇博网”等词语时均链接到了前锦网络公司主办的“无忧工作网”网站。

聚焦人才公司认为前锦网络公司未经许可恶意利用其商标知名度,进行商业推广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作为搜索引擎和竞价排名的收费服务商应当尽到审查义务,故其均应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聚焦人才公司在核定商品服务范围内享有“汇博”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前锦网络公司提供的相关人才服务与聚焦人才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一致,其在百度推广服务中,将包含聚焦人才公司注册商标“汇博”的“汇博人才网”作为搜索关键词,搜索结果链接到其实际经营的无忧工作网,利用聚焦人才公司的“汇博”商标的商誉对自身经营的人才招聘等相关服务进行的深度推广宣传活动。

前锦网络公司的行为使聚焦人才公司及其提供的人才信息、招聘等相关服务与其注册商标“汇博”之间的特定联系被削弱,降低了“汇博”商标的商品服务来源识别功能,提高了相关网络用户的搜索成本,实质上损害了聚焦人才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

而百度网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尽到了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没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前锦网络公司设置关键词的行为侵犯了聚焦人才公司的商标权利,且对权利人已经提出权利主张的推广关键词进行了技术处理,加之对于前锦网络公司在推广业务中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没有过错,不构成共同侵权,法院遂判决前锦网络公司停止侵害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官提醒: 擅自将他人的注册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进行网络推广宣传,属虽未在商业行为中直接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但客观上攀附了他人注册商标商誉的情形,实质上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

对搜索引擎服务商而言,如该关键词并非由其提供或设置,且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尚不足以使其在合理谨慎的前提下知道或应该知道将该文字设置为关键词的行为可能涉嫌商标侵权,同时又满足当权利人向搜索引擎服务商提出异议后及时删除侵权关键词条件的,该搜索引擎服务商不构成共同侵害商标权。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

案件3:

  到底哪个才是真“陈麻花”?“陈昌银”打假“陳昌江

重庆人,你知道,谁才是真正叫得响的“陈麻花”吗?

陈昌银系第3505312号“陈昌银”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为:麻花、面条等。陈昌银许可重庆市陈麻花公司使用“陈昌银”商标,重庆市陈麻花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对“陈昌银”商标向他人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自2004年起,“陈昌银”麻花先后被评为中国磁器口民间美食文化节“名优特奖”、重庆市著名商标等称号。2012年至2015年,重庆市陈麻花公司投入大量广告宣传陈昌银麻花,并在重庆、北京等地实际销售了陈麻花产品。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生产的麻花产品包装袋上使用了“陳昌江”、“磁器口陈麻花”等标志。

2017年,重庆市陈麻花公司起诉请求:停止使用“陳昌江”标志的商标侵权行为及使用“磁器口陈麻花”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7.5万元等。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抗辩其使用的是公司调味师陈昌江的姓名并获得其授权。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陈昌银”商标是以普通公众的姓名为标识进行注册的文字商标,该商标的固有显著性较弱,基于“陳昌江”标识与“陈昌银”商标整体外观近似,考虑到“陈昌银”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陳昌江”标识的使用时间在重庆市陈麻花公司使用“陈昌银”商标之后,并无任何在先使用的事实,且没有证据表明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对其标志进行了商业宣传和投入,以建立起“陳昌江”标识自身的知名度。

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同为重庆本地的麻花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陈昌银”商标的知名度有充分的知晓,其使用“陳昌江”作为商业标识有明显搭便车的故意。

从相关公众的角度,容易误认为“陳昌江”与“陈昌银”有一定的关联性,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法院依法认定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陳昌江”的行为侵犯了重庆市陈麻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未能合理解释与磁器口陈麻花有何种关联性,判令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使用“磁器口陈麻花”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 姓名商标的显著性主要来自于因使用而产生的第二含义,即区别于姓名本身而成为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符号。姓名商标不因其同时系人名而在享有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权利范围上有所受限。

判定姓名商标侵权的规则亦遵循混淆性近似的标准,同时基于自然人姓名可能出现的同名或相似的重要特征,应合理区分商业活动中正当使用自然人姓名与商标侵权之间的界限,重点考察已注册姓名商标与被诉姓名在商业标志意义上显著性强弱、被告有无搭便车的故意等因素综合判定。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张旭 图片来源于网络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

动作频频 重庆在“互联网+”风口起舞
  随着我市提出实施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重庆新闻网
重庆在“互联网+”风口起舞
  随着我市提出实施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人民政府
重庆在“互联网+”风口起舞
2018年4月12日 来源:重庆日报   随民族宗教局
建“智慧城市”、成立“智能重庆中心”……重庆在“互联网+”风口起舞
随着我市提出实施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重庆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