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老院老人烤火烧伤治疗无效死亡 获赔近15万元
16.06.2015 18:12
本文来源: 重庆新闻网
记者16日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获悉,死者张某系原告三人之母。被告重庆万盛某托老院系提供托老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傅某系万盛某托老院的经营者。
2013年7月,张某及其儿媳杨某与被告签订《托老院入住协议书》,约定被告向张某提供相应护理等级的生活护理服务,护理费等内容,并支付了托老费用。张某于当日入住被告处。
2014年2月13日13时30分许,张某在烤火过程中被烧伤。傅某之妻吴某将张某送至万盛某医院救治并通知张某的儿媳杨某,经包扎处理后将张某带回托老院疗养,但未再送张某到医院治疗。
2014年3月17日,张某的家属发现张某病情恶化,遂要求被告将张某送至重庆某医院治疗。
2014年4月3日,经傅之友等三人同意,被告将张某从重庆某医院转院至万盛某医院继续治疗。
2014年5月14日11时22分,张某因双下肢烧伤、呼吸循环等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被告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张某的烧伤与死亡之间的关联度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为张某的死亡与烧伤有一定的关联度,烧伤为启动因素。
三原告认为被告应按照托养协议约定,履行对三原告母亲的安全保障义务。三原告母亲之死与被告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担全部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08468.69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5000元,被告还应赔偿183468.69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入住被告期间,因烤火导致烧伤进而死亡,被告在提供了烤火设施后,对该设施未尽到合理的安全隐患排除义务,且在烤火过程中未进行必要的看护,故其对张某因烤火受伤存在过错。
张某受伤后,被告未积极送医治疗,延误了张某的治疗,亦存在过错。故结合被告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酌情由其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对该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托老院未尽合理安全隐患排除义务致老人被烧伤,受伤后未积极送医亦存在过错,判决其承担80%的赔偿责任。扣除已支付部分,还应向死者家属赔偿123651.73元。(完)
本文来源: 重庆新闻网
16.06.2015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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