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遗址上刻划涂污 最高罚千元
该《办法》已于2015年9月17日在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上通过,这也是全国首部关于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的地方性规章。《办法》规定市文物行政部门认定抗战遗址,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经市文物行政部门认定的抗战遗址,今后将由市政府列入《重庆市抗战遗址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目前,我市现存抗战遗址395个,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101个,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有93个,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201个。
《办法》实施后,每个抗战遗址都将有自己的“管家”。市文物局有关负责人称,“保护责任人将负责抗战遗址的修缮、保养及其安全管理,同时承担修缮、保养抗战遗址所产生的费用。”
虽然“管家”要对抗战遗址全权负责,但是《办法》特别指出——在抗战遗址的修缮、保养及其安全管理过程中,不得改变抗战遗址原建筑立面、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不得损毁,擅自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与抗战遗址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确需进行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抗战遗址进行装饰、装修,确需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依法报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自12月1日施行后,在抗战遗址上刻划、张贴、涂污,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就算是破坏、损毁抗战遗址保护标志的行为,也将被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除了抗战遗址本身,《办法》还规定,擅自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与抗战遗址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非经营性行为将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抗战遗址破坏、损毁、灭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