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网购护肤品出问题 打官司要跑到北京?

17.01.2015  19:21
随着网购日益盛行,因此产生的纠纷也时有发生。消费者在网购时发生纠纷,该在哪里进行诉讼?南川女孩秦小姐就遇到网络购物的烦心事,花了200多元买的护肤品有问题,她将购物网站告到了南川区法院索赔,购物网站却称按照约定,秦小姐应该到购物网站所在地的北京去打维权官司。这下,可让秦小姐犯了难,如果真到北京去打官司,那真是又费钱又费精力。近日,市三中院审结了这起因网络购物管辖权异议案,从最大程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驳回了购物网站要求在秦小姐到北京打官司的上诉请求。

消费者:网络购物纠纷该在哪里起诉?

2014年4月10日,家住南川区的秦小姐在某知名网络购物网站花了200多元购买护肤产品,3天后,秦小姐收到了护肤品。

之后,秦小姐在使用该产品后脸部皮肤不适,便去医院就诊,产生了医疗费用。秦小姐因返还购物款、支付医疗费等与某网站协商未果,便将网站告到了自己的住所地南川区法院。

对此,购物网站提出了异议,购物网站以用户协议中就纠纷处理有约定“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同意以购物网站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的约定为由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南川区法院移送管辖。

2014年8月,南川区法院经审理,裁定购物网站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购物网站不服,上诉至市三中院,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某区法院审理。

法院:提供格式合同方不能加重消费者责任

市三中院审理认为,该案属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购物网站通过格式合同约定管辖条款,使得购物者被迫到购物网站管理者所在地起诉,将给消费者带来明显不合理的差旅费用和时间消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而且在本案中,购物网站并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购物者注意该条款,故综合判定购物网站与秦小姐之间格式合同所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

近日,市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由于秦小姐是在南川区收到某网站向其邮寄的产品,所以,南川区是该合同的履行地,根据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等法律规定,南川区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律师说法

对网络购物不合理格式条款说不!

网络购物时,经常有经营者设置各种格式条款来诓消费者。对此,长期从事消费者维权的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徐兴权律师直陈经营者所设置的格式条款属于霸王条款。

徐兴权律师称,很多经营者利用电子格式合同免除经营者的责任。这类合同一般约定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经营者主要责任。如约定经营者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负责,或约定消费者对于不可抗力也要负责等。

经营者常利用格式条款来转嫁合同风险。比如,约定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原因产生的风险均由消费者承担,找各种理由拒绝退货;规定因显示器原因,实物与网上照片有差异但不影响使用的,就拒绝退换货;规定一定期限之内只能退换货一次,运费由买家负担;快件一经签收卖方就概不负责。在一些合同中,为了保证经营者自身利益不受影响,约定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的手段,要求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只能通过与经营者协商来解决,甚至规定争议解决方式由经营者决定,极不合理。

徐兴权律师称,经营者常在格式条款的形式上采取一些不合理手段。比如,条款往往制作得非常繁杂冗长,不合理内容隐藏其间;故意以细微文字书写,或使用模糊、晦涩的表述方式;将本应置于网站主页上的内容放于角落且不设置方便的链接。消费者图省事通常不会仔细阅读每一条款,即便看到也领会不到其中的奥妙,一个“我同意”的点击,有时会带来意想不到的一连串麻烦。

徐兴权律师称,经营者有时会规定消费者预先放弃某些权利。在某些格式合同中,经营者在合同中规定消费者预先放弃某些权利,消费者一旦签署,某些权利即视为放弃。比如网站上表明的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等。发生纠纷时,经营者会以消费者事先同意为由进行抗辩。

徐兴权律师提醒消费者,市民在网络购物网站购物前,最好先看清双方之间的合同条款,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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