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的“骷髅车”还敢开上路?男子被吊销驾照罚款2000元

08.10.2017  21:08

△范某驾驶的报废车。

报废的“骷髅车”绝不能上路行驶。10月2日,渝北分局交巡警支队石船公巡大队民警在巡逻中就遇到一辆“内脏”裸露的 “骷髅车”,民警依法扣留机动车,并对驾驶员处以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10月2日,正是国庆假期第二天。当天上午,渝北分局交巡警支队石船公巡大队民警在渝北区319国道石船镇段巡逻时,发现一辆外观怪异、连“内脏”都裸露在外的小型越野车。民警看到,这辆没有车灯、没有前保险杠、没有左右叶子板、甚至连引擎盖也没有,裸露在外的发动机冒着白烟、突突怪响,让人看了心胆惧寒。民警见状,当即将其拦下,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了检查。

经民警要求,驾驶员出示了自己的驾驶执照,而当民警要求驾驶员范某出示车辆行驶证时,范某犯难了,称这本是一辆报废车,早已找不到行驶证了。

随后,民警根据这辆“骷髅车”的车架号查询得知,这辆小型越野车初次登记时间是1997年,至今已有20年车龄了,而且早在2年前就因为连续数年未进行年审,已经被车管所注销了,这是一台彻彻底底的报废机动车。

经查,驾驶员范某是渝北区龙兴镇上一家汽修厂的学徒,与老板是亲戚关系。由于厂里生意平淡,范某有事没事就拿这辆报废车练手,学习修车手艺。当天,他是把车开出来“测试修理效果”的,没想到被交巡警逮了个正着。

民警对范某进行了严厉批评。民警告诉范某,交通安全关系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来不得半点马虎,驾驶报废车辆上路不仅是严重违法行为,同时也会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是极不负责任的。

范某驾驶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关于“不得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之规定,民警依法对范某处以扣留机动车、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并责令范某所在的汽修厂对这辆“骷髅车”办理报废解体手续,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通讯员 王成志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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