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野外放生或要担责!重庆拟修订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8.03.2019  15:56

近日,重庆市司法局通过重庆市政府网就《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共56条,对野生动物野外放生、销售、食用管理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随意放生野生动物要担责

征求意见稿提出,误捕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应当立即无条件地放回原栖息地;误伤的应当及时救护,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死亡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野外放生,征求意见稿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平台禁止销售野生动物

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同时,在运输环节也规定,运输、携带、寄递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区县(自治县)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违反本办法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市、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禁止生产、经营野生动物食品

征求意见稿提出,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游新闻记者 张瀚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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