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拟出新规:老人有权拒绝啃老 儿女应当定期探望老年人

31.05.2017  21:41

慢新闻—重庆晚报消息,今日(5月31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大会审议。

修订草案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修订草案表示,对于分开居住的老人,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以电话慰问;对于成年子女“啃老”,老年人有权拒绝。修订草案还明确了社区养老的具体形式,以及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优惠政策。

养人应当定期探望老年人

修订草案规定,老年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其他被抚养人,均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老年人的子女死亡后或者子女无力赡养,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在多子女家庭,经常有子女提出放弃继承权而拒绝赡养父母,修订草案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由于子女不在身边,留守老人和空巢老人越来越多。修订草案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对委托他人照料或者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定期探望。老年人提出探望要求的,受委托的照料人或者养老机构应当协助联系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

对成年子女“啃老”说不

多个子女在履行赡养义务时,人为将老年夫妇分开,一人赡养一个老人。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较多,修订草案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夫妇共同生活的权利,不得强行或者变相让老年夫妇分居生活。

此外,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

对于“啃老族”,修订草案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其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鼓励商业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险种

修订草案规定,市、区、县(自治县)留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安排50%以上的比例用于养老事业发展。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一定比例的集体经济收入用于老龄事业。 

支持老年人投保人身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商业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险种。

对于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 

在住房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房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当优先安排。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具有本地户籍的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从事养老服务享受税费减免

相关负责人介绍,修订草案对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思路,采取激励措施和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比如,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享受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 

修订草案规定,新建城区、居住区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规划和建设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对于公共养老服务设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或者拆除。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等方式,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

修订草案明确,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和和老年人护理机构的建设、运营。从事养老服务机构的机构和社会组织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费减免政策。

拒绝赡养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修订草案规定,赡养人、扶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履行相关义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歧视、侮辱、诽谤、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2)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3)不履行赡养、抚养协议的;(4)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5)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6)侵害老年人合法财产权和居住权的;(7)侵占、挪用、冒领养老保障等资金的;(8)侵害老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

慢新闻—重庆晚报记者 文 何浩

原标题:重庆拟出新规:老人有权拒绝“啃老” 儿女应当定期探望老年人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