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拖欠工人工资10万余元 获刑七个月
巫山头条微信公众号消息,8月4日,记者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辖区巫山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被告人代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等19人劳动报酬10万余元。
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巫山县法院判处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代某于2018年1月注册成立巫山县崇莎服饰有限公司,经营服装生产和加工。因经营不善,该公司自2019年6月起开始拖欠工人工资,同年10月,代某将公司关闭并遣散工人,但没有向工人支付被拖欠的工资。该公司关闭后被告人代某滞留浙江,并更换了电话号码,导致被拖欠工资工人难以寻觅其踪迹。2019年10月,被害人方某等29名工人向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崇莎公司拖欠工资,巫山县人社局对崇莎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代某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询问,并提供资料对欠薪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同年11月,巫山县人社局对崇莎公司发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人支付工资。代某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受询问、未对欠薪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未向工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巫山县人社局于同年11月20日将案件材料移送巫山县公安局。
警方通过网上追逃等技术侦查手段,被告人代某于2021年4月10日在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磁湖路楠竹林小学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核实,代某拖欠方某等35名工人工资共计18万余元,案发后,代某的妻子黄某代为支付了李某等17名工人工资7万余元,尚拖欠方某等20名工人的工资10万余元未支付。
巫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代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35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代某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并责令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等19名工人的劳动报酬10万余元。
承办法官称,2011年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即“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劳动者是伟大的,同时也是光荣的,按期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既体现了对劳动和劳动者应有的尊重,在全社会树立起正确的道德指引和良好风尚,同时也是相关主体应切实履行的法定义务,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或者贪图利益,棋走险招恶意欠薪终会自食犯罪恶果。
原标题:巫山一公司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获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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