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块招牌两个串串香“打架” 抄袭者被判停止侵权赔了1.5万元
华龙网消息,在微信公众号上用了他人的摄影作品算不算合理使用?两家串串店的招牌整体布局、字体选择、颜色搭配等基本一致,其中一家侵权了吗?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今(22)日,记者从重庆一中法院获悉,该院去年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529件,呈稳步增长态势。同时,该院还发布了知识产权案件典型案例,以便商家和市民维权和避免纠纷。
公众号上用了别人的摄影作品 被判侵权
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任某创作了摄影作品《重庆之夜》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重庆某电脑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刊登了一篇介绍重庆的文章,其中就使用了任某的这一摄影作品且并未署名。任某以该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电脑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重庆某电脑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涉案图片,而图片内容与文章的标题、内容之间缺乏必然关联性,不属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的情形。且文章中也未标注被诉侵权图片的作者及作品名称,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法院判决某电脑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官说法:
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具体情形,超出该法定情形外的使用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企业使用微信公众号属于经营行为,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微信公众号使用他人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某政府部门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摄影作品 判赔5000元
杂志社记者袁某曾在重庆某区拍摄了一幅市民泡温泉的摄影作品,并发表在其任职的杂志上。该区旅游局为了宣传旅游资源,专门印制了一本宣传册,其中使用了袁某的摄影作品且未署名。袁某以该区旅游局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旅游局停止发放涉案宣传册、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重庆某区旅游局立即停止发放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宣传册、向袁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某区旅游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袁某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重庆某区旅游局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作品且未署名,侵犯了袁某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及署名权。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政府部门在招商引资、城市形象宣传中使用他人作品比较常见。但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前述情形并不属于“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故政府部门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规定情形外使用他人作品应经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重庆某餐饮公司专门设计了“土炮李记串串香”招牌用于其经营的餐馆。该招牌的文字字体、排列、布局、颜色等都有别于一般的招牌设计,其文字除了包括店名及电话号码,还包括“没得几十强勒种废话,我们豆是重庆贼巴适串串”的广告语。
江北区某餐馆也使用了“李记串串香”的招牌,与重庆某餐饮公司的“土炮李记串串香”招牌相比,该招牌仅删除了“土炮”的文字及拼音,将店名及电话号码进行了替换,将“没得几十强勒种废话,我们逗是重庆贼巴适串串”中的“逗”改为“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江北区某餐馆使用的招牌与“土炮李记串串香”招牌在整体布局、字体选择、颜色搭配、文字排列上基本一致,侵犯了重庆某餐饮公司的著作权。故判决江北区某餐馆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江北区某餐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中,经重庆一中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江北区某餐馆不再使用涉案招牌并赔偿重庆某餐饮公司1.5万元。
法官说法:
招牌主要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但也可起装饰作用。招牌设计是一种智力劳动,具有独创性的招牌设计符合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因而受著作权法保护。餐馆经营者抄袭他人具有独创性的招牌设计构成著作权侵权。
华龙网记者 李袅
原标题:为一块招牌两个串串香“打架” 抄袭者被判停止侵权赔了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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