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拟出台遗体器官捐献条例 捐献人或可免基本丧葬费
昨日上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开幕。在4天的会期里,常委会组成人员将完成17项议程,包括审议法规案5项,其中对《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的议案进行一审。按照草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免除捐献人的基本丧葬费用,并通过颁发捐献荣誉证书、建设纪念设施和网站以及开展缅怀纪念等方式,表达对捐献人的尊重。
另外,市环保局还就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作报告。
遗体器官捐献草案一审
我市将设基金救助困难捐献人家庭
昨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大会一审。根据草案,我市今后将设立人道救助基金对遗体或人体器官捐献者家庭提供帮助。
摘取器官前应举行告别仪式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草案确定了捐献自愿、无偿,以及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的基本原则。
草案要求“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摘取器官前应当举行尊重捐献人的告别仪式。”草案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免除捐献者的基本丧葬费用,并通过颁发捐献荣誉证书、建设纪念设施和网站以及开展缅怀纪念等方式表达对捐献人的尊重。同时,按国际惯例,草案明确要求设立人道救助基金,对经济困难的捐献人家庭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捐献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
解读: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兰运华说,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是大爱大善,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健康,同时也涉及到伦理、信仰、人权等深层次问题,因此依法保障好各方权益,营造良好的捐献氛围十分重要。
违法买卖遗体或器官将重罚
针对违法买卖遗体的情况,草案规定,将由卫生计生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买卖双方处以交易额三至五倍的罚款。买卖人体器官的,则处以交易额八至十倍的罚款。此外,草案还特别对潜在捐献人信息进行了保密规定,如果医务人员、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私自处理、买卖潜在捐献人信息的,不但面临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撤销注册登记资质。
解读:兰运华说,违法买卖遗体的医疗机构将被取消相关资质并对单位主管人员进行追责,违法买卖人体器官的医务人员,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职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疑
为何立法?
供需矛盾日渐突出
迫切需要法制保障
“近年来,我市遗体及人体器官捐献面临的问题日渐突出。”据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兰运华介绍,在教学和科研方面,按照要求,每6名解剖学学生需用一具遗体,但目前是20到50名学生才共用一具。同时,遗体捐献工作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职责不够清晰,遗体接收的程序也不够规范。
此外,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底,全市成功实施人体器官捐献59例,累计捐献166个,挽救了138个器官衰竭者的生命,然而我市人体器官供需比仅为1∶150。“目前,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均无上位法。”兰运华表示,我市迫切需要一部法律对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河道管理条例二审
村(居)委会或不再协助河道管理
据了解,在《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大会进行第二次审议(下称“二审稿”)中,编制河道保护利用规划的主管部门明确为市、区县(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清淤的职责赋予了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等行政部门,村(居)委会将不再协助河道管理。
在一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工作,针对河道管理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原条例的修订很有必要。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但彦铮表示,二审稿将河道清淤的职责赋予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等行政部门。针对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无力做好所在区域河道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二审稿中删除了修订草案中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所在区域河道管理工作”的表述。
国防动员条例三审
无工作单位预备役人员有了补助标准
昨日下午,《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草案)》提请大会进行第三次审议(下称“三审稿”)。据悉,和二审稿相比,三审稿首次明确了无工作单位预备役人员的补助标准。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余捷表示,三审稿细化了没有工作单位的预备役人员和国防勤务人员在训练和执行国防勤务期间享受补贴的规定。明确预备役人员没有工作单位的,由预备役部队根据国家有关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经费补助的规定给予补助。国防勤务人员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参照民兵执行战备勤务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审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袁小彬提出意见,他认为,预备役人员参加训练时间为因公外出时间,伙食补助和餐饮补助按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