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奖10%”是一种进步
《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昨日通过了审议,《规定》保留了此前备受争议的“拾金不昧奖10%”相关条款: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10月13日《南方都市报》)
和以往拾金不昧的道德宣传不同的是,广州市政府本次将“拾金不昧奖10%”作为规定执行,既消除了争议,又让“拾金有昧”变成了“好意思”的事。奖励拾遗者10%应是一种进步。
在当前的条件下,完全靠道德舆论的力量维持拾金不昧的善行并不太现实,如此境遇下,有偿失物招领也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毕竟从经济学上看物品价值,非常符合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如证书、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等,对甲可能价值连城,对乙可能就变成无效物品,但有用功效对甲依然客观存在,这种信息的挑剔性和选择性,也决定了“拾主”主动联系失主或将失物交给警察,对失主来讲,是最少损失的最优选择。
“拾金不昧奖10%”也是一种与时俱进的选择。尤其明确提出“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将遗失物品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拾遗者;对无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卖,按拍卖款10%给予拾遗者”,以及详细规定了政府对拾获人奖励的资金来源,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奖励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更是从制度上肯定了“拾金有昧”。
在道德与金钱碰撞下,往往会迸出异样火花,这时,一棒子打死“拾金有昧”者,往往会“逼退”一些想归还失物者。相比之下,能主动跟失主联系,已具有相对的“道德”,比那些将有价值物品挑出,然后扔垃圾桶的人,显得道德得多。
其实,我国《物权法》第112条也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明确“拾遗者”的报酬请求权,明确“拾金有昧”的权利,也是法律的进步。姜春康(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