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遭得重!他们三人不仅被判刑,还被罚放生20余万尾鱼苗
6月5日是第49个世界环境日,在位于合川区的重庆市检察机关渔业修复司法示范基地,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主办的“守护母亲河” 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活动在此举行,20余万尾鱼苗将被放生河流。全国、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10余人参与。
上午10点,活动开始,20万余尾鱼苗在人们的倾倒下,游向江里,在阳光的照耀下,跳动的鱼儿闪着光。此次增殖放流的鱼苗是由两起非法捕捞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他们也来到这里,按照判决要求、调解协议的修复方案,亲手放生鱼苗。
案件之一是重庆首例破坏渔业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018年4月16日至4月18日,杜某等三人先后两次到合川区古楼镇沙嘴村嘉陵江下码头附近,使用蓄电瓶、升压器、电鱼竿等组成的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共捕获鲤鱼、草鱼等渔获物共净重157.2公斤,后被抓获。经渝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杜某等三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虽然杜某等三人已获罪并服刑,但被其破坏的渔业资源环境尚未修复,他们应该承担的破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责任尚未履行,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8年7月20日,市检察院一分院对该案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2018年9月,一分院在媒体上刊发公告,告知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没有法律规定的组织来提起诉讼。
“杜某等三人应该如何承担修复责任,渔业资源环境损失应该如何确定,修复费用应该如何认定,成为检察官起诉索赔的关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四部主任刘昌强介绍。在固定证据和评估论证后,2019年3月20日,一分院对杜某等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9月18日,重庆第一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对一分院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判令被告赔偿因采取电击方式捕鱼造成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12934元,或向嘉陵江流域放流规格10cm以上的鲢鱼、鳙鱼等12000尾,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国家设立禁渔期、禁渔区的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和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四部副主任陈健表示,但杜某某、夏某等人无视法律规定、罔顾社会公益,在禁渔期、在嘉陵江干流及支流采取国家禁止的电捕鱼方式捕捞水产品,给嘉陵江的水生生态环境和天然渔业资源造成了重大损失,不仅受到了刑事处罚,还应当依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共同修复受损的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环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国庆介绍,近年来,由于过度捕捞等原因,长江渔业资源严重衰退。电捕鱼的危害尤其巨大,电捕区域内的鱼类繁殖能力减退,遗传特性发生变异,鱼类资源衰减;周边浮游动植物也受到巨大影响,造成水环境污染,长此以往,将导致整体水域荒漠化、真空化,长江流域生态系统愈发脆弱。“我们也将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打击非法捕捞,保护母亲河,守护代际公平。”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钱也 摄影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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