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探索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渝扶办发〔2015〕68号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关于探索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区县(自治县)扶贫办、财政局、人民银行各相关中心支行,各相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集中力量开展扶贫攻坚的意见》(渝委发〔2014〕9号)、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和国务院扶贫办等五部委《关于创新发展扶贫贴息小额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精神,切实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通过信用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引导金融资金投入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缓解贫困户融资难、融资贵、程序繁琐的问题,支持发展扶贫产业,加快脱贫增收步伐,现就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将我市贫困地区农户获得扶贫小额信用贷款作为“金融扶贫,精准帮扶”的工作重点,创新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方式,探索开发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新产品。积极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及农村互助合作金融组织(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针对我市建卡贫困户,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免担保、免抵押”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支持贫困地区开发优势资源,发展扶贫产业。
二、工作原则
(一)定点滴灌,精准扶贫。将帮助贫困户获得扶贫小额信用贷款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解放思想,创新思路,在信用体系建设、制度设计、合作模式、政策兑现等方式上积极创新,紧紧围绕贫困户增收致富,重点体现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统筹协调作用,按市场规律推动扶贫小额信贷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和财政扶贫贴息制度。发挥乡镇和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的作用,协助金融机构做好相关工作。金融机构结合实际,量身定制贷款产品,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金融机构自主调查评审放贷。
(三)规范运作,防控风险。各区县(自治县)要与金融机构共同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操作细则,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探索建立贷款风险分散和处置机制,不断加强金融风险防控。金融机构根据申请贷款农户的信用评级,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水平。
(四)加强宣传,群众自愿。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让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相关政策和程序家喻户晓。充分尊重农户主体地位,自主申请贷款,自主发展产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农户利益。
三、扶贫小额信用贷款主要内容
主要指针对贫困户发放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特点是“无抵押、无担保、期限3年、额度5万、利率优惠、财政贴息、风险共担”。
(一)贷款对象。瞄准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试点区县辖区内的建卡贫困户,并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男性年龄在60岁以内、女性年龄在55岁以内;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诚实守信;3.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自主经营能力。
(二)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户,根据信用评级和实际需要,可申请5万元以下、期限3年以内的信用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个百分点,鼓励金融机构本着保本微利、让利于农的原则,对贫困户贷款给予利率优惠。
(三)财政贴息。对按时还本付息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农户,由财政扶贫资金按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有限贴息。对贷款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四)风险补偿。鼓励区县(自治县)根据本级财政状况及贫困户贷款需求,安排县级财政资金建立风险补偿金。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安排扶贫小额贷款专项风险补偿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区县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风险补偿金存入金融机构,专款专用。对发放扶贫小额信用贷款产生的损失,在风险补偿金资金管理办法出台之前,由区县级相关部门与金融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约定解决。
(五)保证保险。鼓励区县与保险机构合作,探索开展扶贫小额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用于分散贷款风险。由借款人与承贷银行、保险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限期应与贷款期限匹配。
(六)推广开县民丰互助合作会经验。积极支持开县民丰互助合作会改制,加大帮扶力度。对推广开县民丰互助合作会经验的区县,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探索建立扶贫金融机制,开发扶贫信贷产品,实施精准帮扶。
四、实施步骤
(一)试点阶段(2015年)
市扶贫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联合下发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重庆市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前期开展扶贫小额信用贷款试点,通过竞争入围、择优遴选,评选一批市级试点示范区县,鼓励其他区县先行先试,探索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区县扶贫办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研究制定《重庆市扶贫到户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推广阶段(2016—2018年)
总结扶贫小额信贷试点示范工作经验,修改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在全市18个扶贫工作重点区县推广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加大财政扶贫资金支持力度,做大风险补偿金资金规模,初步建立贫困农户信用体系,加强金融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做大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总量。
(三)完善阶段(2019—2020年)
全面总结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经验及教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办法,畅通合作渠道,贫困农户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力争贫困农户贷款需求满足率达到50%。
五、金融机构
支持和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农村互助合作金融组织参与金融扶贫。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扶贫、财政、人民银行以及相关金融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各项工作。相关区县(自治县)要建立县级金融扶贫工作协调机制。
(二)明确工作责任。 扶贫部门 负责组织统筹协调,牵头制定相关政策、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探索建立区县、乡(镇)、村三级联动的综合服务平台,配合金融机构做好信息收集、贷款初审、贷后管理等相关工作。与金融机构签订框架协议,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配合人民银行开展贫困农户信用档案“并轨”工作。负责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贴息资金项目的实施管理。 财政部门 负责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贴息资金及工作经费等相关财政资金的安排及监管工作。牵头研究制定《重庆市扶贫到户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及分支机构 负责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扶贫贴息小额贷款工作,对金融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推动开展贫困户信用档案建设与农户信用档案建设“并轨”工作。 金融机构 按照自身职责制定扶贫小额贷款具体操作办法,创新信贷审批方式,建立完善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程序,做好贫困农户信用体系建设、贷款发放、使用监督、贷款回收、风险防范、数据监控及报送等工作。
(三)保障资金投入。县级财政安排相应资金及工作经费,保障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顺利开展。市级安排专项财政扶贫资金用于保障风险补偿金、贷款贴息补助,鼓励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区县。金融资金主要用于发放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经费及宣传报道,由金融机构统筹安排。
(四)建立统计分析机制。按照精准扶贫要求,研究制定和完善统计监测标准。建立扶贫小额贷款监测统计和信息报送制度。金融机构要按月将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发放情况、回收情况以及资产质量等变化情况报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并抄送扶贫部门。区县(自治县)扶贫办要建立完善工作档案,记载建卡贫困户的基本情况,信用评级情况、贷款获得、贷款贴息等情况,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向市级相关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五)完善风险防控。建立“财政+银行+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贷款损失由风险补偿金、银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有效分散、转移贷款风险。建立风险触发线,对贷款不良率连续3个月超过5%的区县,暂停开办扶贫小额信用贷款业务。不良贷款率降至5%后,经扶贫、财政、人民银行联合调查通过后予以恢复。
(六)建立考核机制。明确考核目标,把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有机结合,对考核指标的运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督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措施不当的区县(自治县)进行批评。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风险补偿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罚、处分。对落实到位、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
特此通知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2015年4月10日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综合处 2015年5月5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