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积金提取条件再放宽 没租房合同也可取公积金

23.03.2016  11:05

  没有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及租房完税证明,也可提取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实施细则,对不能提供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及租房完税证明的职工,设立了提取限额:单身每月900元,双职工每月1800元。

  按照公积金中心日前发布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实施细则,职工及配偶在我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应在房屋租赁中期内提出,最迟不超过租赁行为后一年内,并且只能用于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新的实施细则规定:租赁公租房的,与租住商品住房且能提供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及租房完税证明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实际房租支出。

  对租住商品住房,不能提供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及完税证明的,按照下列额度提取:主城区单身职工不超过每月900元,主城以外区县单身职工每月不超过600元,主城区双职工每月不超过1800元,区县双职工不超过每月1200元。而在原有规定中,职工提取公积金支付租赁住房租金,需提供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税费交款凭据。

  据悉,新的实施细则已在3月1日开始实施。

  记者 陈富勇

   租赁公租房的,需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

  2.申请提取职工的身份证

  3.与公租房管理机构签订的租房合同

  4.租金缴存证明

  5.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证明

  租赁商品住房的,申请按限额提取的,需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

  2.申请提取职工的身份证

  3.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证明

   租赁商品住房的,申请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的,需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

  2.申请提取职工的身份证

  3.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

  4.房租完税证明

  5.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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