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所在村产业发展市级补助资金使用要求的通知

15.03.2016  19:13

渝农发〔2016〕50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农委,财政局:

我市2016年继续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所在村产业发展工作。为扎实推进扶贫攻坚,增强搬迁群众自我发展能力,2016年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所在村产业发展资金已提前下达(详见渝财农〔2015〕428号)。为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资金使用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严格按规定用好市级补助资金,区县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积极引导社会和工商资本投入,多渠道筹集发展资金。坚持搬迁安置与产业发展同步规划实施,切实解决搬迁农户的“菜园地”问题,加强后续产业发展扶持,多渠道、多形式帮助搬迁农户发展特色效益农业,确保每个搬迁户有1-2个增收项目,真正做到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

二、主要支持环节及内容

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所在村产业发展市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市公布的搬迁安置规模在100人以上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所在村的农业产业发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区县主要依据搬迁安置点接纳搬迁户人数、农业产业基础等因素分配市级补助资金。市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搬迁户及搬迁安置点种苗购置,良种引进、繁育;农产品整选、冷链、包装、初加工等直接设施设备;新建或改扩建种植养殖基地和农田、农业生产作业便道及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发展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

各项目区县(自治县)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市级补助资金,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住房和公路、购置办公车辆和设备以及发放人员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等支出,严禁列支“三公”经费、办公费、会议费、劳务补助和以学习考察为名的参观旅游支出以及与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产业发展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组织实施

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必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扶持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所在村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明确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因素及权重、资金额度、使用条件、支持主体、支持环节、补贴范围、补助标准、实施目标、绩效管理等,并将实施方案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农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于2016年4月30日前,通过办公内网将本区县扶持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所在村产业发展项目汇总表及实施方案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备案;纸质件一式贰份分别报送市农委发展计划处、财务处。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各有关区县(自治县)要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按要求及时拨付到位资金,并做好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并于2016年8月30日前将相关总结以电子公文形式报送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市级部门将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一经查实,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市农委联系人:杜成才89133240、王书明89133299,市财政局联系人:瞿波67575326。

 

附件: 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所在村农业产业发展项目汇总表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6年3月9日

 

 

公开标志:主动公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