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撞坏两车拒不认账 男子"零口供"被追刑责

08.09.2018  03:43

在案件审理时,有时会碰到“零口供”的情况,“零口供”是指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8月底,经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案的醉酒驾驶嫌疑人王某旭就在“零口供”的情况下被判处危险驾驶罪成立,拘役1个月。

2018年3月9日凌是0时30分许,驾驶员王某旭驾驶渝D1XXX号白色奥迪越野车搭乘朋友程某、姜某、管某从九龙坡区黄杨路经大黄路往大坪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渝中区大黄路半岛深蓝小区路口时,因酒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上停在道路边上的一辆大众小轿车和一辆长安小客车,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王某旭驾驶的奥迪车,当场安全气囊弹出来,并造成大众车和长安车车损人民币6万多元。案发后,王王某旭想弃车而逃,这时大众小轿车车主郭先生及朋友黄先生、邓先生等将驾车的王某旭围住不让其逃跑,并拨打110电话报警。

渝中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大坪大队民警接报警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将涉嫌危险驾驶的王某旭当场控制。并勘察事故现场,提取保存证据。经民警现场对王某旭经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5ng/100ml。民警带王某旭到重庆市急救中心提取静脉血样,在此过程中王某旭并无异议。几天后,根据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渝公鉴(乙醇)【2018】第30882号检验报告鉴定,王某旭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9.2mg/100m1。

等王某旭提取静脉血样后,民警对王某旭及其同行乘车的陈某、姜某、管某,展开了询问和调查。结果,王某旭及其同行乘车的陈某、姜某、管某的等四人供述令民警大吃一惊,他们四人的供述与大众车车主和长安车主描述的案发经过完全不相符。王某旭等四人坚称,驾驶车辆造成事故的是代驾,事故发生后代驾就跑了,他们也找不到。到底谁在说谎?民警立即开展调查。

民警通过大量走访、调取周边监控录像,将王赵旭等人从吃饭喝酒开始到事故发生地的周边所有监控录像全部调取。通过录像确认该起事故系由王赵旭驾车造成,全程并无王赵相等几人交待的代驾踪影。同时,民警再次通过询问大众车车主郭先生及朋友黄先生、邓先生,证人白先生、夏先生,同时让证人进行辨认笔录等大量工作,形成有效证据链,最后,成功固定了嫌疑人王赵旭的犯罪证据,识破王某旭伙同陈某、姜某、管某串供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据了解,王某旭,男,27岁,初中文化程度,曾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最终,王某面临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同时,经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王某旭犯危险驾驶罪,拘役1个月。同行乘车的陈某、姜某、管某三人因涉嫌作伪证,公安机关已追究相应责任。

民警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切勿酒后驾车,同时,在此,警方告诫那些心存侥幸的犯罪嫌疑人,一定要认清形势,不要以为“不承认”就可以逃避法律的惩罚,要知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做了违法的事情,就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