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占用水源涵养林挖矿 法院判决:把山还回去
时值冬季,在南川区水江镇山水村大湾的山林中,高山上已经落雪。这里原本是当地规划的水源涵养林地,如今却因为被人擅自占用,开办起小煤窑,不仅使用挖掘机破坏地表植被,还向下深挖非法采煤。
近日,由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三分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一起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获判,被告人张某在已受到刑事处罚并判处罚金的情况下,还要赔偿50余万元用于生态修复。
男子非法采矿,挖出近4米的坑洞
“以前咱们这儿全是灌木丛,可现在却是光秃秃的。”53岁的潘洪志说,这里是他的家乡,他对这里的一草一木再熟悉不过。
山上的住户不多,长年静谧,村民们偶尔会上山遛弯。山上原本覆盖着的是低矮的灌木丛,但2016年中下旬,挖掘机的轰鸣声打破了这个山村的宁静。
潘洪志回忆,每到晚上,就能听到挖掘机工作的声音,还能看到小农用车出入,沿途偶尔会留下煤渣。村民们有些疑惑,趁着白天,他们徒步上山,想看个究竟。
来到现场,他们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原本被灌木丛覆盖的山地,竟停放着一辆挖掘机,挖掘机附近十多亩区域寸草不生。而在山顶的位置,还有一个深约4米的大坑。村民很快明白了这一切:有人在非法采煤!
2005年,根据南川区林业局统一规划,山水村这片山林被划为水源涵养林地,系公益林区域,如今在进行的采矿挖山显然不合法。山林被砍伐,裸露的地表与周围山林比起来格外突兀。
“植被没了,要是遇上下雨,容易发生滑坡。”村民很快将这一情况反映给村干部。随后,张某因涉嫌非法采矿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从2016年8月至12月29日,张某未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山水村大湾的山林内占用林地开办小煤窑,安排他人驾驶挖掘机,采取破坏地表植被、向下深挖的方式非法采煤,销赃后获得赃款56万余元。
2017年5月,经南川区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非法占用的林地林业种植条件已经严重被破坏。在这期间,张某曾因非法运煤两次被相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但他并没执行。
2018年3月,经涪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张某因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追缴犯罪所得赃款56万余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张某因非法采矿罪已获罪并服刑,但他应该承担的破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责任尚未履行。被张某非法占用的公益林地致当地植被和种植条件遭受严重破坏,而在开采时所挖掘的泥土未回填,还在现场堆积,存在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已危及到当地村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南川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这一公益诉讼线索,随后将线索移送至三分院。2018年6月,三分院在媒体上刊发公告,告知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没有法律规定的组织来提起诉讼。在无其他公益组织起诉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保护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为此,负责公益诉讼的检察官多次赶赴案发地进行实地调查、取证。今年7月,检察官步行50多分钟来到大湾的山林,走上大约45度的陡坡,通过无人机拍摄照片取证。从拍摄到的照片来看,被破坏植被后的裸露地表俨然一块疮疤,触目惊心!修复将是一项艰巨的工作。
张某应该如何承担修复责任,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应该如何确定,修复费用应该如何认定,成为检察官起诉索赔的关键。在其它证据收集固定后,检察机关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评估机构及司法机关确定的生态环境专家库的专业人士就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论证。
赔偿50多万元,并向社会公众道歉
11月29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三分院检察官出庭参加诉讼。庭审中,检察官就张某破坏生态环境导致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修复损害所需资金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举证,并与被告人一方就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
根据专家出具的报告,张某非法开采煤矿过程中毁坏林地15.61亩,毁坏了地上的原生林木,不再具备林业种植条件。非法采矿区域以及周边形成面积约6680平方米的人工边坡、体积约为1.8万立方米的矸石堆。加上挖掘出的泥土未回填,存在地质灾害风险。
实际上,此次环境的修复包括两方面:首先要对张某非法采煤形成的大坑进行填平,对大面积的人工边坡进行地质排危,对被破坏的地表进行地质安全性修复,防止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发生。同时,这个修复过程,仅凭张某个人是无力达到恢复标准的。检方认为,张某应承担支付生态修复费的责任。
“我愿意承担责任,不上诉。”12月18日,法院判决张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及调查评估、专家咨询、公告费用等共计50.888万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张某当庭表示认罪,并表示希望大家以他为戒,爱护环境。
至此,这起我市首例获判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尘埃落定。
据悉,今年以来,三分院及辖区检察院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共避免国有林地177.69亩、生态公益林11.36亩被损毁。同时,督促查处销售假药23种。本报记者 钱也
编辑: 李海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