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补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印发
《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补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中小企〔2018〕54号
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分)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中小企〔2018〕8号),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渝中小企〔2018〕21号)的基础上,补充制定了《支持建设重庆市精品微型企业双创平台实施细则》和《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奖励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结合部门职能职责一并抓好落实。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8月7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补充实施细则(试行)
目 录
1.支持建设重庆市精品微型企业双创平台实施细则
2.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奖励实施细则
支持建设重庆市精品微型企业双创平台
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区县政府重点支持的微型企业双创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主要包括微企孵化园和微企特色村。
二、支持标准
对确定为重庆市精品微型企业双创平台的,按照不超过区县政府投资平台额度,给予每个平台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年补助平台数量不超过4个;享受重庆市精品微型企业双创平台一次性补助的,当年内不得申请微型企业孵化平台运营绩效奖励。
三、申报条件
(一)产业集聚培育示范效应明显,主导产业微企在入驻微企中的占比60%以上;
(二)具备孵化微企100户以上的孵化能力;
(三)规划入驻微企户数占入驻企业总户数85%以上;
(四)有运营管理机构和管理服务团队;
(五)有平台运营管理、微企入驻、培育、退出等制度;
(六)申报时平台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
四、申报材料
(一)重庆市精品微型企业双创平台申报表(见附件);
(二)精品微型企业双创平台建设方案;
(三)区县政府重点支持的配套政策措施材料;
(四)区县政府支持建设重庆市精品微型企业双创平台的商请函。
五、申报时间
每年1月底前集中申报(2018年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8月20日)。
六、工作流程
(一)项目征集。市工商局面向全市公开征集精品微型企业双创平台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平台,经所在区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工商局。
(二)项目初筛。集中申报结束后,市工商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基本条件是否具备,择优筛选出拟支持建设的初步名单。
(三)实地调研。市工商局组成调研组,对初步筛选出的平台进行实地调研,了解实际情况,指导区县完善具体建设方案。调研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相关区县将完善后的建设方案报送市工商局,调研组形成调研报告。
(四)行政审查。市工商局召开行政审查会,邀请相关市级部门共同对初选项目进行行政审查。
(五)项目审定。市工商局召开局长办公会,听取调研情况汇报,审议建设方案,结合行政审查情况确定支持建设的平台名单及资金支持额度。
(六)公示公开。市工商局将审定予以支持的平台名单,分别在小微企业名录(重庆)、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市工商局函复相关区县政府,正式确定支持建设的精品微型企业双创平台。公示期出现异议的,由市工商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对确认不宜支持的,取消支持。
(七)资金拨付和管理。项目确定后,市工商局函告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额度下达相关区县。补助资金原则上根据进度分两次拨付,当年拨付完毕。建设项目确定后由市财政局预拨40%;剩余部分在平台建设进度及区县政府投入资金拨付进度均达到60%后,由区县政府确认进度并向市工商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补助资金拨付申请,市工商局商市财政局予以拨付;年度终了,未拨付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统一“清零”,不再拨付。未按期完成任务的,暂不予拨付;通过督促整改在1个月内仍不能完成的,不再拨付资金,并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取消精品微型企业双创平台建设项目。
七、职责分工
(一)平台开办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具体实施平台建设,负责平台运营管理;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区县工商、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平台建设运营情况;积极配合开展财政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财政检查和审计监督。
(二)区县工商部门配合做好平台建设运营的跟踪、督导、检查以及项目建设完毕后的验收工作,并向市工商局报送验收报告。
(三)市工商局负责对平台建设、运营管理、微企发展给予指导;对平台建设、运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
(四)市财政局按照《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18〕6号)有关规定加强财政监督和管理。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奖励
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重庆市范围内已登记注册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微型企业。
二、参赛条件
(一)上一年8月31日之前成立的微型企业;
(二)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社会信誉良好;
(三)相关创业内容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
(四)创业之星在大赛报名截止时间之日,企业已成立两年以上,年销售额、带动就业等指标靠前;
(五)成长之星在大赛报名截止时间之日,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两年,处于初创期或快速成长期;
(六)创新之星需企业在技术研发、专利转化、产品升级、商业模式等方面具有创新点;
(七)经营规范,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
(八)参赛企业近两年未在“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渝创渝新”创业创新大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重庆赛区)以及历届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大赛中获奖。
三、奖励标准
(一)创业之星,17名,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9名,分别给予每名10万元、6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颁发奖杯或荣誉证书。
(二)创新之星,17名,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9名,分别给予每名10万元、6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颁发奖杯或荣誉证书。
(三)成长之星,17名,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9名,分别给予每名10万元、6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颁发奖杯或荣誉证书。
(四)每个奖项的入围决赛企业数量,按奖项设置总量上浮不超过30%。对入围决赛的企业分别给予0.2万元的入围补助金(入围补助金与获奖奖励不重复享受)。
四、大赛时间
每年7-11月
五、流程
(一)每年6月底前拟定大赛方案,经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二)市工商局采取公开招投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大赛承办单位。
(三)大赛分为公开报名、初选推荐、片区复赛、决赛表彰等四个流程。
1.公开报名。
微型企业登录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http://www.cqwq.gov.cn/),填写报名参赛表。
2.初选推荐。
各区县工商局根据报名情况,采取评委综合评分或者举办创业大赛等形式初选,推荐1-5名企业参加复赛。大赛组委会办公室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http://www.cqwq.gov.cn/)公示进入复赛的企业名单。
3.片区复赛。
分3个片区进行,由大赛组委会选定复赛承办区县。复赛时进行现场路演、答辩,评委现场计分,推选出进入决赛的微型企业。
评审工作组在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后,将确定进入决赛的微型企业名单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http://www.cqwq.gov.cn/)公示。
4.决赛表彰。
通过现场路演、答辩,评委现场评出创业之星、创新之星、成长之星等奖项并颁奖。
六、监督管理
(一)市工商局负责大赛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大赛方案和承办单位,监督承办单位按照规范流程举办大赛,负责大赛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大赛专项资金包括大赛评选经费、相关活动经费和获奖项目奖励资金。
市财政局按照《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18﹞6号)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二)各环节评选指标由大赛组委会设置,包括企业年营业额、带动就业、发明创新及获得荣誉等方面的计分标准。各环节评审小组按大赛流程由区县局或大赛组委会分别组建,规范开展大赛评选工作。
(三)大赛承办单位不按规定程序举办大赛、弄虚作假、协助企业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退还相应的大赛服务费用,移交相关行业监督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参赛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退还奖励资金,三年内不得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移交相关行业监督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