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高空抛物最高将按故意杀人罪论处,法律来为我们“防空袭”
高空抛物的杀伤力究竟有多大,人民日报微博上的一张图片被“疯转”:4厘米的铁钉从18楼抛下能插入颅骨;空易拉罐从25楼抛下可致人死亡;巴掌大的西瓜皮从25楼飞下如击中头部也能要人命……
近年来,全国各地不断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引发媒体高度关注,同时也让老百姓们时刻都注意着“头顶上的安全”。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对此,法律界专家、普通市民又是怎么说的呢?
人民日报微博截图
高空抛物案例
案例一:22楼落下三双童鞋
今年6月10日下午3点过,渝中区望龙门派出所接到报警,报警的刘女士等人称在金禾丽都小区花园里,不时有东西从高楼上落下,有童鞋,还有一些小物品。
出警的民警将东西收集了起来,单是童鞋就有三双,可都不知是几楼扔下的。就在民警一筹莫展的时候,有人从草丛里捡到一块儿童用的电话手表,“这都是小孩子用的东西,我们推测童鞋和电话手表应该是来自同一家。”随后,民警通过还未摔坏的儿童电话手表中的一个显示名“爸爸”,找到了李先生。
随后,民警来到李先生的家里,李先生认出了高空抛落的物品正是他家小孩的鞋子和电话。原来李先生家住在小区的22楼,当时家里确有一个7岁和一个不到3岁的孩子,由于疏于管教,可能是两个孩子在玩耍期间将鞋子和手表扔下了楼。
家中有两个小孩高空抛物的李先生(左) 警方供图
案例二:6楼落下晾衣杆、铁铲
今年8月30日上午,九龙坡区谢家湾某小区内正在散步的居民都被一阵阵“砰砰”的巨响吓住了,原来一个2岁的孩童正站在自家阳台上往外扔东西,他扔的不是普通的纸团碎屑,而是一些铝罐,还有铁铲和晾衣杆。小区物业联系不到业主,只好报警求助。
在现场,民警立即让物管拉起警戒线,防止孩子再次高空抛物伤人,并上楼调查。原来,这个孩童的父母都外出上班了,其舅舅高先生就在家带小外甥,因在屋内睡着了,全然不知小外甥竟然往楼下扔了那么多东西。
抛物现场 警方供图
抛物的孩童 警方供图
高空坠物案例
案例一:闹市区落下玻璃让女子破相
今年7月18日上午8点,市民杨小姐在上班途中路过渝中区解放碑某银行门口时,被从天而降的玻璃砸伤倒地,在现场群众和附近药店员工的帮助下,杨小姐被120接走。据事发地附近的一位摊贩说,那名受伤的女子当时在地上还有知觉,不过伤势不轻,地上全是血迹。
据了解,伤者杨小姐今年31岁,还是单身。当时,伤者的哥哥向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出示了整形美容科门诊病历,上面显示杨小姐面部皮肤多出受损,面部总伤口17cm左右,部分伤口很深,部分伤口皮肤缺损。
物业部门表示,他们在事故发生后已经进行调查核实,事故原因系外墙玻璃老化脱落导致。物业部门随后对外墙玻璃使用拆卸、加固等方式进行整改。
医护人员正在抢救受伤的女子 网友供图
往年典型案例
石桥铺“天降叉棍”案
2008年11月24日,22岁的袁正敏在渝州新城小区2号楼下时,楼上掉下一根长约1.3米的叉棍,铁叉头插入其头部,袁正敏当场昏迷。
2009年3月25日,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袁正敏轻度智力缺损,属七级伤残,颅骨缺损为十级伤残,左侧肢体为七级伤残,终身残疾。
2010年1月14日,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天降叉棍案件。
2010年6月4日,“天降叉棍案”一审宣判48家总共赔偿是20.7万余元,每家赔偿4326元。一审判决后,大多数被告称不会赔偿,表示要上诉。
2011年5月3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家业主因事发时阳台被广告牌完全遮挡,被判免除赔偿责任,其余47家业主总共赔偿近26万元,每家赔偿4418.4元。
学田湾“烟灰缸”案
2000年5月11日,市民郝跃在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被一个从高楼上掉落下3斤重的烟灰缸砸成重伤,后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
2001年8月10日,郝跃一家将可能丢烟灰缸的学田湾正街65号、67号临街的24家住户及开发商告上了渝中区法院,要求众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等共33万余元。
2001年12月19日,渝中区法院审理认为,除了搬离的两名住户外,上述住户均不能排除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根据过错推定原则,这22个住户分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22名被告不服上诉。2002年6月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市民声音
早应该加大处罚力度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这样的消息,市民反应如何呢?
家住九龙坡的王进说,自己所在的小区里就时常发生高空抛物、坠物的事,特别是其他地方一有高空抛物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情,大家就特别担心,“关键是不知道是楼上哪一家丢的东西,而且一旦发生高空抛物、坠物的意外事故,只能通过民事方法解决,等待法院判决,这样天长日久不说,还会影响邻里间的关系,所以早就应该加大对这类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了。”
市民罗女士表示,如今城区里高楼林立,除了在小区里外,平时上班,孩子上学走在路边,都会遭到“高空抛物、坠物”的威胁,这类危险行为,就应该和醉驾一样,被列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专家声音
有效实现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事前预防与事后惩治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张力教授接受采访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有效实现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事前预防与事后惩治。
张力教授分析,《意见》第一部分指出,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机制建设”中,应发挥“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与公安、基层组织等有关部门实现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并强调落实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监督工作。
《意见》第二部分指出,在刑事责任方面,应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行为,厘清二者在行为人主观状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的显著区别,依法惩处此类犯罪行为,发挥刑法的威慑、教育功能。
《意见》第三部分指出,在民事侵权责任方面,鉴于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存在“直接侵权人查找难、影响面广、处理难度大等”现实困难,人民法院应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审判程序机制等具体制度,准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实现及时救济受害人权利与公平确定法律责任的兼顾。
《意见》第四部分主要论述高空抛物、坠物纠纷解决的多元化机制构建问题,提出人民法院应通过诉讼费缓减免、司法救助制度完善社会救助工作,通过法治宣传、社会调研工作实现多措并举。
张力教授提出,总体而言,《意见》的价值引导及行为指引作用可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强调人民法院在处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时,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刻认识到此类案件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带来的巨大危害,在正确适用法律、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推动司法改革、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另一方面对人民群众的行为模式、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职责及赔偿义务作出明确指引。即通过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规范作用,一则警示故意高空抛物的行为人,对于此类极具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必将按照刑法规定严惩不贷;二则提醒高层建筑居民住户妥善保管个人物品,防止阳台、窗台等位置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引发刑事责任、侵权纠纷;三则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主动履行有关管理、维护义务,积极协助此类案件调查取证工作,推动物业管理服务的规范化发展。
法律人士解读
限缩“连坐”减轻当事人诉累,高空抛物最高可到死刑
“在之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和法律后果,均未作严格的区分,有时甚至相互混淆。”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倪世钧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首次从司法层面对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作了明确的区分,具有重大的意义。
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的认定
倪世钧律师称,从法理而言,认定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的关键在于致人损害之物,是否是在人力直接作用下,发生了致人损害的后果。
如果人力作用是致人损害的根本原因,那么由此引起的责任,当然属于行为责任,就归于高空抛物;如果,物件是在没有人力直接作用的情况下致人损害,通常是由于致害物件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的管理疏忽,这种情况就属于物的责任,归于高空坠物。
高空抛物可涉多个罪名,最高可到死刑
倪世钧律师表示,对于故意抛物者,可能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在人流量大的区域,故意高空抛物甚至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过失坠物致人重伤、死亡的,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排除自己加害可能的,则可能触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其中,对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法定最高刑均是死刑。
限缩“连坐”减轻当事人诉累
倪世钧律师称,过去对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多采用“连坐”的方式定案,即整幢楼全部担责。新司法解释明确作了限缩,人民法院在受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案件时,要向当事人释明尽量提供具体明确的侵权人,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减轻当事人诉累。对侵权人不明又不能依法追加其他责任人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补偿损失。
倪世钧律师还介绍,在这份《意见》中,还严格了物管责任,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司法解释特别规定,即使有他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仍然不能免责。
新闻多一点
建议:出现落物伤亡,先报警
倪世钧律师建议,当出现落物伤亡时,一定要记得先报警,由警方来查是高空抛物,还是高空坠物。
如果是前者,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亲属可按刑事程序维权;如果是后者,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亲属则可提起民事诉讼。如查不清具体责任人,可以依法起诉物业服务企业。
提醒:高空抛物损人不利己,看好家里小孩
“高空抛物损人不利己,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环境甚至生命安全。”为此,渝中区民警呼吁市民做到:
1.家中有小孩的家庭,阳台最好安装安全防护设施(比如封闭阳台、安装防护网),一是保障孩子安全以免发生意外,同时也防止孩子通过阳台随意向楼下抛物。
2.加强对孩子正面安全教育,家长要注重言传身教,用模范行为教育自己的孩子从小做文明人,行文明之举,教育好孩子不要随意往楼下乱扔杂物。
3.要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
4.高空抛物事关小区全体居民的人身安全,小区物业要加强宣传引导,并做好监督和提醒。最重要的还是每个人提高自身素质,加强道德修养,不高空抛物。
5.尽量不要在阳台外沿,窗户外沿上摆放花盆、拖把等搁置物和悬挂物,以免发生高空坠物等意外。
6.市民在高层建筑下面路段行走,要多注意多留神,提高警惕,随时提防高空坠物。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谭遥 徐勤 付迪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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