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专家解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质量的意见》
本报记者 王家源 赵秀红
新时代义务教育工作有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作为新时代我国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纲领性文件,这份文件承载的特殊意义和使命不言而喻。
在整个教育体系中,义务教育具有奠基性作用,被视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基石。义务教育跨度长达9年,是在读人数最多、学龄最长的教育阶段,与每个家庭息息相关。《意见》的亮点体现在哪些方面?回应了哪些社会关切?下一步如何将政策蓝图变为现实?记者就此采访了几位教育部相关负责人、专家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人。
首次明确什么是科学的教育质量观
《意见》明确要求“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深化改革,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对新时代义务教育质量的基本要求作出了具体阐述。
“文件首次以中共中央的名义提出什么是科学的教育观、科学的教育质量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洪宇看来,文件反复强调科学的教育质量观和教育理念的重要性,把转变理念放在了突出位置。
“以前讲教育质量过分看重升学率,此次提出全面科学的教育质量观,回答了怎么评价学校、区域教育质量的标准问题。”上海市教委副主任贾炜说。
“不能以一把尺子衡量教育质量,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是全面的、动态发展的,并且兼顾了公平与效率、普遍性与多样性。”周洪宇说,《意见》从现阶段教育发展的实际水平出发,以动态的眼光看待教育质量,既坚持面向全体、全面发展,又强调“教好每一个学生”,兼顾了各方需求。
山东省教育厅一级巡视员张志勇认为,《意见》旗帜鲜明地提出“坚持‘五育’并举,全面发展素质教育”,明确了新时代发展素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提出了一系列新举措。《意见》突出德育为先,特别强调“引导少年儿童听党话、跟党走”“强化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和法治意识养成”“创造绿色健康网上空间”,既体现了德育工作的政治方向,又体现了德育工作的与时俱进。在智育方面,提高质量与减负并重,既要求培养学生的认知能力,激发创新意识,又要加强监督,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周洪宇注意到,《意见》明确提出让每个学生掌握一至两项运动技能,学会一至两项艺术技能,“这是把素质教育坚持‘五育’并举数字化、刚性化,要求非常具体,可操作、可监测、可评估,有利于素质教育真正落地”。
中国教育学会会长钟秉林说,《意见》紧紧抓住了提升义务教育质量的关键要素:着眼于“教和学什么”,提出全面发展素质教育,强化德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应有地位;着眼于“怎么教和学”,从优化教学方式、加强教学管理、完善作业考试辅导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着眼于“谁来教学生”,强调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同时对教育局长、校长、教研员队伍建设提出了意见。
“严禁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取代国家课程”“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使用境外教材”“杜绝将学生作业变成家长作业”“严禁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成绩和排名”……在张志勇看来,《意见》通篇贯穿了底线思维,为强化义务教育治理、规范办学行为,建设良好的教育生态,提供了制度保障。
“《意见》在治标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回归教育规律。”贾炜注意到,《意见》强调“精准分析学情”,“这意味着要重视差异化教学和个别化指导,这是教育现代化非常重要的指标,是教育公平更高层次的体现”。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作为义务教育阶段教改的纲领性文件,《意见》积极回应招生、素质教育、减负、教师教育惩戒权等社会热点问题,既有前瞻性、系统性,又非常务实、重点突出。
中小学招生无疑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话题。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分别对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的招生考试提出了相关要求。在义务教育阶段,要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精准做好控辍保学工作。一是免试。《意见》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二是就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该负责人解释说,关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意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按照公办民办学校同等对待、互不享有招生特权的原则,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作出规定,明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这样既满足招生人数要求,又确保客观公平,维护正常招生秩序。
“这些都是对目前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当中出现的乱象作出的一些明确回应和规定。”周洪宇分析说,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等成绩或者证书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选拔学生,就是要防止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联手搞各种培训考试竞赛,扰乱招生秩序。民办校要与公办校同步招生,也是维护义务教育阶段正常的招生考试制度。
学生减负是一个“老大难”问题。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是学生减负的关键,需要改革对学校办学、教师教育、学生成长的评价问题。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提出建立以发展素质教育为导向的科学评价体系,制定县域义务教育质量、学校办学质量和学生发展质量3个评价标准。比如,对于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标准,要突出考查学校坚持全面培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以及办学行为、队伍建设、学业负担、社会满意度等。
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待遇问题最近几年也受到社会高度关注。张志勇发现,《意见》对依法保障教师权益和待遇提出了新要求,特别要求制定教师优待办法,完善义务教育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建立联动增长机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对于维护教师的职业尊严、调动教师的积极性、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意见》对教师编制问题提出了解决路径,提出“对符合条件的非在编教师要加快入编,不得产生新的代课教师”“制定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公开招聘办法,充分发挥教育部门和学校在教师招聘中的重要作用,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张志勇认为:“这两点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一方面,坚决杜绝不合格的教师进入教师队伍;另一方面,把教师的招聘权、用人权还给教育部门和学校。”
“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是首次在中央文件中出现,让长期为教师鼓与呼的周洪宇印象深刻。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程序性规定,影响了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造成有的教师对学生“不愿管、不敢管”,有的过度惩戒甚至体罚学生。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明确实施教育惩戒权的原则,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工作,保障教师有效行使惩戒权力。
各负其责,营造良好教育生态
“政策很好,啥时候落实呢?期待!”7月9日,广西凭祥市夏石中学校长谢志华在朋友圈转发了一篇文章,标题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注意这五个‘严禁’、九个‘不得’”。像谢志华一样,很多基层的教育工作者、管理者都很关心《意见》落地的问题。
“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成为很多专家、一线教育工作者呼声较高的高频词。
“鱼很好,但是水不好,那鱼也不会好到哪里去。如果把鱼比作教育系统的话,那水就是整个社会的生态环境。两者都好了,那整个教育就好了。”贾炜用这个生动的比喻来说明这一点。
在贾炜看来,《意见》除了提出要切实履行省级和市级政府统筹实施、县级政府为主管理责任,细化了各个部门的职责,很重要的一点还把家庭教育的职责纳入进来,再次体现了教育事业既是行业系统的工作,也是社会性工作。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近年来,经过各地不断努力探索,家庭教育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重智轻德、重知轻能、过分宠爱、过高要求等现象还比较突出,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这位负责人透露,下一步,将按照《意见》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快家庭教育立法,强化监护主体责任。二是加强社区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为家长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三是充分发挥学校主导作用,密切家校联系,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四是指导家长要树立科学育儿观念,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加强与孩子沟通交流,培养孩子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克服盲目攀比,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如何建立督查督导问效机制,让教育督导“长牙齿”?在中国教育学会秘书长杨银付看来,一是加强干部考核督查。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督查范围,并将结果作为干部选任、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拧紧责任螺丝。二是督政督学相结合。以实施《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为契机,带动开展各级政府教育履职督导和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将办学方向、教育投入、学校建设、教师队伍、教育生态等作为重要内容,把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政府履职行为、学校办学水平、实施绩效奖励和问效问责的重要依据,让教育督导“长牙齿”。三是要健全监测评价。要健全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和监测评估体系,严禁给教育部门和学校下达升学指标或片面以升学率评价学校和教师。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各级干部是否依法履职,是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是否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教育决策部署。有权必履职,失职渎职必问责。”张志勇说。
本报北京7月9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