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五大建设任务

21.02.2017  19:17

      一、义务教育学校建设
      建设目标
      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实现县域校际资源均衡配置,义务教育巩固率提高到95%。
      建设任务
      按照经各省级人民政府审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要求,改善学校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宿舍、食堂(伙房)、厕所、锅炉房、浴室、运动场地、足球场等教学和生活设施,建设急需必要的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逐步实现未达标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的校舍、场所标准化。
      实施范围
      覆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北京、天津、上海)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重点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革命老区县、民族自治县、边境县。(2017年起中央资金不再安排东部省份享受中西部政策县之外的地方。)
        二、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
      建设目标
      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
      建设任务
      支持普通高中或完全中学以扩大培养能力、提高教育质量为目的的教学用房、实验用房、活动用房、学生宿舍、学生食堂、体育运动场、足球场等校园校舍设施。
      实施范围
      中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及东部地区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县。重点支持高中阶段毛入学率相对较低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革命老区县、民族自治县、边境县。
        三、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程
      建设目标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产业转型升级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职业院校、本科高校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创新培养模式,优化培养结构,努力提升学生创新精神、实践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带动职业教育、高等教育质量整体提升,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建设任务
      以实习实验实训设施建设为重点,支持职业院校、本科高校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改善人才培养条件,加强实践育人。
      支持中高等职业院校加强基本教学型技能实训设施建设;支持中高等职业院校以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或校企合作模式(依托职业院校为主)建设生产性实训基地或兼具生产、教学功能的专业化实训基地;支持依托中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区域性、行业性公共实训中心,突出模块化实训特色;支持中高等职业院校教学和学生生活设施建设,持续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稳定和扩大培养培训规模;支持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同步推进学校实习实验实训环境、平台和基地建设与转型发展改革。
      实施范围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北京)、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四、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
      建设目标
      通过重点支持一批中西部普通本科高校建设,推动高校突出教学导向,创新培养模式,强化实践育人,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推动中西部高校内涵式发展,带动中西部高等教育质量整体提升,为全面振兴中西部高等教育打下坚实基础。
      建设任务
      以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为重点,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支持中西部地方高校重点加强基础教学实验室、专业教学实验室、综合实验训练中心、图书馆等基础办学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建设教学实验用房,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推动中西部地方高校服务产业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调整优化专业结构,增加实践教学比重,提高人才培养水平。
      实施范围
      覆盖中西部地区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五、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
      建设目标
      坚持中国特色、世界一流,以学科建设为基础,将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高校学科、人才、科研与产业互动,打通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移与产业化链条,着力提高高校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贡献率,推动高校成为催化产业技术变革、加速创新驱动的重要策源地。
      建设任务
      支持与经济社会重点领域产业发展高度关联、紧密契合的学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装置装备建设;支持与工业化、信息化深度融合过程中出现的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紧密相关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装置装备建设;支持基础学科、自然学科和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建设;加强高校优势学科、特色学科集群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装置装备建设。
      实施范围
      纳入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范围的中央高校(根据《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规定的程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