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官”联手理“旧账”
——一桩27年前环保旧案被妥善解决的故事
垃圾场整治现场。(受访单位供图)一起27年前的环保旧案,不久前以一群勇于担当的“新官”联手理“旧账”的方式,完美结案。
值得称道的是,在这桩旧案近一年的办案过程中,还催生了全市检察机关首个环保旧案调查处置办法的诞生,填补了检察机关办理环保旧案的制度空白。
一起27年前环保旧案的考验
尽管签批过很多法律文书,但璧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孟卫红8月5日在文号为“渝璧检行公结〔2018〕28号”的《结案决定书》上签字的一刻,内心还是激起了不小的涟漪。
“最初,该案对我们检察机关最大的考验就在于:‘新官’究竟该不该理历史‘旧账’?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我们又该如何理这些‘旧账’?”孟卫红说。
时间回溯到2018年9月初,孟卫红接到一条案件线索:璧山区大路街道辖区三江水库有垃圾流入,影响环境卫生。
“当时以为只是一起普通环境污染案件,于是将线索转交给公益诉讼部门调查核实。”孟卫红回忆道。
然而,深入调查走访后反馈回来的信息,却让检察官们陷入两难境地。
“首先是案件发生时间太久远了,取证非常难。”检察三部主任郭锟介绍,流入水库的垃圾,来自于大路街道三江水库清明桥附近一处极为隐蔽的山坳。这些垃圾倾倒始于上世纪的1992年,距今已27年。目前该处垃圾堆全被杂草树木覆盖,完全看不到垃圾堆原貌了。
“更棘手的是时过境迁,导致我们根本找不到该案的民事责任主体。”郭锟说,事发地到现在都人迹罕至,加之年代久远,当年是谁倾倒的这些垃圾谁也不清楚。
“这是典型的陈年旧案,究竟该不该立案?”当这个问题被抛出来后,办案检察官陷入了集体沉思。
事实上,这起看似简单的案件一点都不简单。
从法律层面观察,该案无明确受害者,也无法找到当年民事责任主体,证据收集极为困难,甚至是否过了诉讼时效都存疑。
从行政层面观察,该案时间跨度长达27年,相关行政机构经历过数轮调整,职能职责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该案实际上就是城市发展过程中遗留下的一笔“历史旧账”。
“客观地说,该案的确是27年前的‘旧账’,而我们检察官是27年后的‘新官’。但当我们面对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新官’该不该理‘旧账’?”在陷入胶着状态的内部案情分析会上,孟卫红意味深长地发问。
在孟卫红看来,该案立案存在诸多困难是事实,但决不能以此为理由就心安理得地认为可以“新官不理旧账”。
“因为该案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对公共利益的侵害是确切的事实,所以哪怕是‘新官’也必须认真负责地‘理好这笔旧账’!”孟卫红认为,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官对这样的环保案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一意见得到了与会者的一致认可,思想就此统一。
2018年9月21日,璧山区检察院正式对该案立案,启动行政公益诉讼。
一群“新官”联手理“旧账”
“虽说立案了,但办理这种环保旧案,对我们仍是一次严峻挑战。”璧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海东坦言,该案的办理过程,宛如中国象棋的一局江湖残局博弈,每每到山穷水尽之时,又会突现柳暗花明的重大突破。
在这场看不见的残局博弈中,由刘海东领衔的检察官办案组,最初连第一粒棋子都难以落下。
原来,启动行政公益诉讼后,需要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按行政职能划分,璧山区生活垃圾清扫、贮存、处置等监管职责,由璧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
“可问题是27年前该案发生时,璧山区城市管理局这一行政单位根本不存在!”刘海东意识到,该局面临着与检察机关同样的抉择,即“新官”是否要理这笔“旧账”。
“不管当年我们局是否存在,但现在这份监管职责在我们局,我们就责无旁贷。”璧山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梁德平在与检察官沟通时的态度,让刘海东感到很是欣慰。
2018年9月25日,立案仅4天后,梁德平便带队赴现场实地核查,经专家初步估算现场垃圾约为5000立方米。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大路街道办同样负有对本辖区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组织对生活废弃物分类处置等职责。但该案发生时,大路还是镇不是街道。
“行政机构调整不影响我们的属地管理责任,这事我们管了。”大路街道办副主任胡姗戎回忆,2018年9月27日,街道办就向璧山区政府提交整治申请,希望将该处垃圾的清理整治作为生态环保应急工程,加急处理。
2018年9月29日,璧山区检察院分别向璧山区城市管理局、璧山区大路街道办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积极履行各自职责。
“在诉前检察建议送达前,涉事单位就已完成了自查,并开始积极行动整改,这是以前从未有过的事。”刘海东表示,这一出人意料的变化,背后传递的是相关部门以民生为本、勇于担责的魄力。
“这实际上是一群‘新官’在不计得失联手理‘旧账’。”孟卫红感慨,考虑到该案其实是历史遗留问题,这种责任担当“令人感动”。
环保旧案催生全市检察机关首个环保旧案调查处置办法
就在该案走向柳暗花明之时,冷不丁蹦出的新问题,让该案检察官办案组再次紧张起来。
“原来估算的垃圾堆,居然变成了‘垃圾山’!”检察官助理李海蛟又一次来到现场时,惊诧不已。
原来,由于被茂密植被覆盖,垃圾堆真实的体量让相关专家也看走了眼,现场垃圾大大超出了原先估算的约5000立方米。
“到2018年11月28日向检察院作书面回复时,我们就已经清理了4800余吨垃圾,对余下的垃圾还有多少,当时已没人敢再预估。”胡姗戎回忆。
至2018年12月14日,现场清理的垃圾已高达1.8万吨。承受着巨大资金压力的大路街道办,不得已向璧山区政府请示紧急追加工作经费。
“2019年1月5日全部垃圾清运完毕,总量为24043.434吨!我们挖走了一座真正意义上的‘垃圾山’!”胡姗戎至今对这个数据印象深刻。
“27年的陈年旧案,2.4万余吨垃圾,这中间有教训也有经验,我们不能只作为个案处理。”孟卫红在随后的阶段性总结会上表示,由于我市城镇化发展迅猛,不排除将来还会发现类似的陈年旧案,检察机关应该有应对此类案件的制度性措施。
结合办理该案获得的宝贵经验,又经大半年的深度调研,该院正式出台《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环保旧案调查处置办法(试行)》。
该《办法》从环保旧案的线索发现、办理流程、证据固定、处置措施等进行了全方位的明确规定。这也是重庆检察机关首个环保旧案调查处置办法。
《办法》要求,公益诉讼部门每季度前往全区环境保护职能部门了解环保旧案的办理情况和整改成效,必要时可以联合派驻基层检察室一起开展调查取证、跟踪监督等活动。
针对无法确定污染实施主体的,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需要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线索移送区纪委监委依法处理。
针对污染实施主体为民事组织或者个人,若该民事组织或者个人已经解散、破产或者死亡等无法追究其民事责任的,可以劝告该民事组织或者个人的继受者在其继受范围之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若该民事组织或者个人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民事侵权责任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若该民事组织或者个人不具有履行能力的,可以协调相关部门先行进行处置,保留对该民事组织或者个人追究民事侵权责任的权利。
“总而言之,就是绝不让环保旧案成为无人担责的悬案,面对公共利益受损的案件,时效永不中断。”孟卫红表示。
记者手记》》
“旧账”不理 “新账”难平
陈波
“新官不理旧账”曾是现实中的顽疾,群众利益、公共利益由此受损的情况并不鲜见。平心而论,“新官”之所以不理“旧账”,缘于理“旧账”本身确实充满麻烦与风险。
一如璧山区这起27年前的陈年旧案,无明确受害者、民事责任主体又找不到,甚至连取证都倍感艰难,办理这一旧案远比办理一件“新案”要麻烦很多,付出的精力也完全不可同日而语。
比麻烦更棘手的是风险,牵一发而动全身,办理该案可能会“得罪”太多的单位和个人,甚至引发更多不可知风险。
难能可贵的是,面对麻烦和风险,无论是璧山区检察院,还是璧山区城市管理局、大路街道办事处,都没有选择绕道走,而是迎难而上,以27年后的“新官”身份,联手理清了这笔27年前的“旧账”。
事实上,对任何一级行政单位或领导干部而言,无论“旧账”还是“新账”,都是发展过程中欠下的“发展账”和“民生账”,“旧账”不理,“新账”难平。
璧山区三家单位以看得见的责任、智慧和担当,理好这笔“旧账”,并且举一反三将如何理类似的“旧账”形成制度规范,将“初心”与“使命”的精义,很好地诠释在对待、处理“旧账”时的态度与过程之中,值得点赞。